所谓的价值中立的假设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之上,根据波普尔,人们可以把这种理论表述为事实和决定的二元论。这个主题可以由对法则类型的研究来阐明。一方面,在自然和历史现象领域存在着经验的合规则性,即自然法则;另一方面,这里又存在着人类行为的规则,即社会规范。如果说由自然法则固定的现象的恒定性在原则上彻底坚持没有例外,并且不受行动的主体任何影响,那么社会规范则是设定的且不得不受制裁的威胁:社会规范的运作只能借助主体意识和承认作为中介,要主体愿意按照社会规范去行动。于是实证主义者得出结论说,这两种法则类型各自的领域都是自主的;相应地,我们认识,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承认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法则时所作的判断,要求两个互不相干的基础。跟自然法则相联系的假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符合或不符合经验。相反,我们接受还是拒绝,赞成还是反对社会规范的表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不是经验上真或假的论断。前一种判断建立在认识的基础上,而后一种判断建立在决定的基础上。正如前面所述,社会规范的意义几乎不依赖于事实的自然法则的意义,或者说,社会规范几乎不依赖于自然法则,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描述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内涵,或者反过来说,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规范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描述性内涵。存在与应然的领域在这个模型中严格地分离开,描述性语言的命题不能被翻译为规范性语言。这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在科学逻辑上是与认识与价值的分离相对应的,而在方法论上是与这样的要求相对应的,即要把经验科学的分析范围限制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经验的同构性上。实践的问题与规范的意义相关,因此不能由科学来判定;价值判断在合法性上绝不能采用理论表达的形式,也不能把价值判断引入强制使用逻辑的语境中。在经验科学中要预判某些特定经验量通常可能出现的协方差,这使得针对给定目标时工具选择的合理化成为可能。相反地设定目标本身建立在对规范的接受上,并且始终在科学上是不可控的。这种实践问题不应当与理论—技术问题搅在一起,即不应当与科学问题搅在一起,科学问题是跟事实性相关联的,跟法则预设是否充分及给定的目标—手段关系相关联的。维特根斯坦从这种价值中立的设定得出他经典的结论:“我们感觉,即便在所有的科学问题都得到解答的时候,我们的生活问题还是没被触及。”
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迫使对于严格经验科学可能获得的认识不得不缩减,由此迫使生活实践的问题不得不从科学视野中根本抹去。经过实证主义整理了认识与价值之间的边界,与其说指明了结果,不如说指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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