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不想像处理前面几个问题那样,只是描述性地处理这个问题。一项系统性的研究不可能只是对科学理论的立场作出拓扑学的规定就足够了。因为两方都在原则上宣称自己是批判且自我批判的认识方式,都同样宣称自己具有合理性的权力,所以我们就必须作出决断:到底是辩证法——正如实证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逾越了可验证的反思的界限,并且为了一种更为危险的蒙昧主义而直接篡夺了理性的名义;或者反过来,恰恰是严格经验科学的教条随意地打断了持续深化的合理化进程,并且借着严格区分和牢靠的经验主义的名义,把反思的力量改造成对于思考本身的制裁。辩证法有证明这个论断的责任,因为它不像实证主义那样可以坚持简单的否定就行了,毋宁说它一开始就肩负着用肯定的方式在科学领域中将理解性的思考制度化的重任。它必须根据其自身所主张的要求,对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进行内在批判。当然,还原到方法论的观察方式,也就是说,在方法上消灭相关事实(逻辑绝对主义正是通过这种消灭证明了自己的有效性),造成了许多的困难。辩证法不可能在它从最开始(a limine)就超出了的维度上,合法地证明它自身的有效性——辩证法根本不可能以原则的方式得到证明,它的证明只有可能就是被证实了的理论本身。只要辩证的思考得到认真的对待,只要它有义务在由反对者群体规定的维度内接受争论,那么它也是一样的:从反对者群体本身的立场出发,辩证的思考必须总是能够按照人们承认的部分理性的标准,强迫经验科学的理性主义意识到,具有强制力的反思不得不溢出这种理性主义本身之外,因为后者只是某种不完善的合理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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