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的类不是从属于自身的从属于自身的吗?”(1914)中,莱希涅夫斯基首次发表了对罗素悖论的分析,声称“类的As”指的是As的唯一的纯理论总和,因此,既然每个对象都从属于自身,就没有对象的类不从属于自身,罗素悖论也就不存在了。莱希涅夫斯基从卢卡谢维奇那里借鉴了“从属于”(subordinate to)这个非标准术语,并将其定义如下:假设P是球体Q的半球部分。按照莱希涅夫斯基的理解,Q的所有半球的类就是Q本身,所以P从属于Q。莱希涅夫斯基终其一生都保留着这种对类的“具体”理解,并声称它符合康托尔自己的说法。在莱希涅夫斯基看来,其他集合论对事物的不同解释是他们的问题,而不是他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莱希涅夫斯基住在莫斯科时,他完成了《集合一般理论基础I》(1916年)。尽管使用了“mnogość”(集合)一词,但这是对部分、整体和具体集合理论的首次严格的演绎性阐述。莱希涅夫斯基后来放弃了“mnogość”一词,转而发明了“Mereology”(意为关于部分的理论)一词,这是他从希腊语μερος(部分)中创造的一个不规范用语,目的是将他的观点与他讽刺性地称之为“官方”集合论的观点区分开来。在这篇论文中,语言是高度规范化的波兰语,并辅以变量,因为当时莱希涅夫斯基并不信任符号方法,他发现怀特海和罗素的《数学原理》中的使用/提及混淆是理解的障碍,并认为任何符号逻辑都只能如此。直到后来,莱希涅夫斯基才发现弗雷格的著作要整洁得多,此后他将弗雷格的著作奉为符号逻辑的典范。莱希涅夫斯基是最早认识到弗雷格逻辑著作的优点的逻辑学家之一,他认为弗雷格的逻辑著作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不一致性。晚年,莱希涅夫斯基证明,弗雷格解决悖论的“出路”涉及对致命抽象原则“基本定律五”(the fatal abstraction principle Basic Law V)的限制,其后果令人无法接受,即对象不可能不止一个。这部著作没有出版,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索博琴斯基(1949年)重建。
3.莱希涅夫斯基逻辑体系的发展
要理解莱希涅夫斯基的发展和他对逻辑体系的态度,即逻辑体系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意义,而不是毫无意义的形式游戏,就必须知道,他是按照与逻辑优先顺序相反的时间顺序发展他的体系的。在逻辑上,原论(protothetic)先于本体论,本体论先于整分论(mereology),但他是从整分论开始,通过本体论,最后到原论。1920年,莱希涅夫斯基对自然语言作为工作媒介的不精确性和缺陷感到沮丧,莱昂·奇维斯特克(Leon Chwistek)说服他克服对符号学的厌恶,用符号来表达他的逻辑思维。1916年,公理化已经相当完善,向符号学的过渡也就水到渠成了。公理化在先,已经公理化的理论的符号化在后,这一事实给了莱希涅夫斯基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将形式方法的使用与形式主义割裂开来。莱希涅夫斯基的公式从一开始就有一个预期的解释。
3.1早期的整分论
最初(1916年)的“Mereology”,还没有被称为“整分论”,也没有用特殊符号形式化,其基础是原始概念“部分”、四条公理和三个定义。它们是:
公理一:如果物体A是物体B的一部分,那么物体B就不是物体A的一部分。
公理二:如果对象A是对象B的一部分,而对象B是对象C的一部分,那么A就是C的一部分。
这两个公理分别说明了部分关系的不对称性和传递性。
定义I:“对象A的组成部分”这个表达式用来表示A以及A的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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