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个认识的相应性和不相应性同样独立于对一个对象所做判断之真与假的认识(更独立于“正确性”)。因此,我们不能象斯宾诺莎所做的那样,在真与假这样一个绝对的对立中划分等级,并且将相应对象的真实认识与不相应对象的虚假认识等同起来。因为很明显,认识的某个随意大的相应性和对象的充盈既可以与真实判断,也可以与错误判断联接在一起。判断不是对那些出自对象而被给予的东西所进行的判断,而是对对象本身连同它的所有特征所进行的判断。只有在自身被给予性的情况中,判断才不仅仅为真,而且是明晰地为真。此外,判断也可以为假,甚至在相应性程度很高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假。反之,即使对象作为只是被意指的和在充盈上完全空泛的对象而存在于我们面前,判断也可以为真。一个计算器的运算结果和人根据他的计算而得出的判断一样为“真”。——但同样不能据此而将对一个对象之认识的增长着的相应性回归为一批对这个对象的真实判断。我们只能说,对一个对象的较为相应的认识与一个与其相符的对此对象的真实与虚假判断所具有较大的充盈会提供较大的可能性,更确切地说,在这种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关于这个更具充盈之对象的真实和虚假的“自在定律”(在鲍尔查诺的意义上)。
几乎无须说,真与假也与对象的相对性阶段毫无关涉。一个幻觉者,如果他幻觉一张棕色的椅子并对它作出“这张椅子是黄色的”判断,或者将它归属于“桌子”的概念,那么他是在做一个虚假的判断;相反,“这张桌子是棕色的”或“这是一张桌子”,这样的判断则是真实的。因为在每一个判断中对象的实存,即它的主体的实存都一同被设定,但它的相对性阶段却绝没有被一同设定。谁会去怀疑,在一篇关于宙斯和阿波罗的神话学论文中既可以做真实的,也可以做虚假的判断?不言而喻,对那些相对于人类组织而言的自然世界观的事物,同样也可以作真实和虚假的判断,正如可以对不是相对于人类组织而言的物理学事物做真实和虚假的判断一样。谁如果在太阳尚未升起时说,“太阳已经升起”,他就是在做一个虚假的判断——而如果他说,太阳尚未升起,那么他就是在做一个真实的判断。尽管如此,在自哥白尼以来的科学世界中就不再有落下和升起的太阳,而只有一个地球围绕旋转的轴心。因而,如果说“真”与“假”这两个词的意义只能通过对科学及其对象和方法的观察才能澄清,那么这种说法就显然是荒谬的!
由此而得以明晰的还有:如果我们具有A=B、A=非B这种形式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定律,那么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必然有一个定律为假,这个条件即是:在这两个定律中的A标志着在同一个相对性阶段上的对象。否则这两个定律都可以为“真”并且都可以为“假”,同时却并不因此而损害矛盾律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一个对象的存在和不存在之不相容性的本质联系。这是一个对于认识论具有最为重要意义的公理,而且也是一个已被康德在其二律背反中正确运用过的公理。
我们最后要区分三种谬误(Täuschung):误以为一个对象A处在相对性阶段R上,而实际上它是处在相对性阶段R-1或R+1上(在这里-代表递增的阶段,+代表锐减的阶段),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被我们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谬误;而将一个非相应地被给予的东西误以为是自身被给予的,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是一个认识论的谬误;误以为一个对象A在被给予时所带有的充盈与一同被给予的对象B完全相同,尽管它是以减少的或增多的充盈被给予的,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是一个通常的谬误。
但是我们将整个谬误领域区别于那些仅只存在于判断和实事状态的关系之中的可能的错误(Irrtum)。与错误相反,谬误始终发生在实事如何被给予的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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