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种常用的句法模式中,辩证发展导向了在两个概念或形式之间无止境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一个“坏的” (EL-BD §94)或者“虚假的”(EL-GSH §94)无限。黑格尔的辩证法不会停留在虚假无限中。只要辩证过程在两个元素间无尽地往复过渡,那么它就不会终结,被处理的概念或形式也不会得到规定。因此虚假无限就必须得到解决或者停止,它们也总是为更高层次的、更普遍的概念所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引入的新的、更高层次的概念通过把握整个往复过程来停止虚假无限。比方说,自为存在(见 section 1)作为一个新的,更普遍的概念引入,它包容了(也因而停止了)诸“别-物”之间的整个往复过程。然而,如果这个往复过程发生在一个概念和它自身的内容之间(在这里概念已经包容了内容),那么这个包容着的概念就得以重新定义,来把握整个往复过程。新的定义将包容着的概念提升到了普遍性的更高阶段——作为总体(totality)(一种“全部”)或者作为完整的和完成了的概念。来自逻辑学的例子包括将现象重新定义为整个现象世界 (EL §132; cf. SL-M 505–7, SL-dG 443–4),实在的可能性(Real Possibility)的无尽往复过程把条件(Condition)重新定义为总体(EL §147; cf. SL-M 547, SL-dG 483),还有由有限的认识和有限的意志创造的往复过程把主观理念重新定义为绝对理念 (EL §§234–5; cf. SL-M 822–3, SL-dG 733–4)。
一些黑格尔作品中最著名的术语——“自在”(in itself, an sich)、“自为”(for itself, für sich)和“自在自为”(in and for itself, an und für sich)——把握了其他常见的句法模式。一个概念或形式是“自在的”,指的是当它拥有一个规定性,这个规定性是通过其被定义为与它的“他物”相对而得到的 (见 自在存在, EL §91)。一个概念或形式是“自为”的,指的是当它仅仅联系到它本身的内容而被定义,因此,尽管在技术上讲它是联系到一个“他物”而被定义的,但这个“他物“对于它来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他物”。因此,它实际上仅仅联系到它本身而被定义。于是,与一个“自在”的概念或形式不一样的是,一个“自为”的概念或形式看起来有自己独立的定义,或者说不需要靠一个真正的“他物”来获得定义(然而又像其他概念或形式一样,“自为”的概念或形式也是辩证的,也因此会向新的概念或形式推进)。在逻辑学中,自为存在通过将“他物”包容在自己的内容里得到定义,它是第一个“自为”的概念或形式。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