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概念或形式是“自在自为”的,指的是当它加倍地“自为”,或者不仅从内容上来说是“自为”的(它包容了它的内容),而且从形式或呈现上来说也是“自为”的(它也有呈现它内容的活动)。它是自为地(通过它自己的活动)“自为”的(包容它的内容),或者说不仅包容它的内容(内容的“自为”),而且通过它自身的活动(形式的“自为”)呈现它的内容。第二个形式的“自为”为概念提供了逻辑活动(即呈现它的内容),进而提供了一个超越它内容拥有的定义(从而与这个定义分离)的定义。由于它有一个跟它内容的定义相分离的属于自身的定义,所以,在“自在”的意义上,它的定义是相对于其内容的,后者成为了它的“他物”。然而,正因为这一“他物”仍然是它自身的内容,所以这一概念或形式同时既是“自在”的,又依然是“自为”的,或者说是“自在自为”的 (EL §§148–9; cf. Maybee 2009: 244–6)。“自在自为”的关系是真正大写的概念(Concept)的标志(EL §160),并且它还把握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一个真正的概念不仅仅是由其内容自下而上规定的,还是通过它自身呈现自己内容的活动自上而下规定的。比方说,动物(animal)的真正概念,不仅是通过自下而上包容它的内容(也即所有动物)来定义的,而且还拥有来自自身的、同内容相分离的定义,这一定义导致它自上而下地规定(从而呈现出)什么能算作一个动物。
其他技术上的、句法的术语还包括扬弃(aufheben),我们已然见过(见( section 1),以及“抽象”。要说一个概念或形式是“抽象的”即是说它只是一个局部的定义。比如黑格尔将知性的环节描述为抽象的(EL §§79, 80),因为它只是一个片面的、受局限的定义或规定 ( section 1)。反过来说,若一个概念或形式在最基础的意义上是“具体的”,指的是当它拥有一个从其他概念或形式中建立起来的内容或定义。如我们所见 ( section 2),黑格尔将变易(Becoming)视作逻辑学中第一个具体的概念。
尽管黑格尔的写作和对于技术性术语的应用让他的哲学臭名昭著地难以理解,但他的作品依然非常有益。尽管——或许也恰恰因为——困难,在他的作品中才会有数量惊人的新鲜观点尚未在哲学中得以全面探索。
[1] 译文参考自《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 本段为译者自译,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同。
[3] 此处应指先验幻相(transcendental illusion)
[4] 译文参考《逻辑学I》,先刚译,人民出版社,2019。
[5] 译文参考自《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2009。
[6] 译文参考同上。
[7] 译文参考同上。
[8] 译文参考同上。
[9] 译文参考自《逻辑学》,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2001。
[10] 这是一个电脑程序领域的习语,指当你输入无用的数据资料时,电脑程序经过处理后输出的资料同样是无用的。
[a]由于有时需要遵从已有的汉译本,所以全篇中的Being会有“存在”与“有”这两个译名。
[b]这里的arbitrarily是说,当柏拉图的对话进入僵局时,某个对话者就冒出一个新观点、以便推动对话,而这种提出新观点的方式被认为是arbitrar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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