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纳普显然比艾耶尔更加严格和谨慎(事实上,他是少数与弗雷格学习数理逻辑的人之一)。他本人在逻辑方面做过原创工作,后来又从事概率论和归纳法研究。但是这一时期下艾耶尔和卡尔纳普最有趣的分歧在于,艾耶尔或多或少地把他的哲学看作关于一切语言的真理 。我们已经看到这点在证实原则用于它自身时遇到了麻烦。卡尔纳普选择了另一个思路:尽管他对于证实有着与艾耶尔相似的观点,但他仅仅是提出一种遵循该原则的形式语言来作为“语言上的建议”。 他(一度)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提议,但并不坚持认为任何不能遵循它的语言都完全没有认知含义(不论其含义为何);相反,只要某人设定了一个合适的“元语言”——一种用于讨论其他语言的语言,被讨论的语言体现了讨论它的语言——任何一个可选的提议都可以被讨论。任何更多余的东西都是“形而上学”的。于是他进一步发展了他的
宽容原则 ——如果某人希望作一个科学上尽可能精确的理论声明,他必须明确地指出他所使用的语言的句法和决定其分析事实和推论关系的规则。但人不能因其选择的语言而被质疑其理论基础。所以即便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结构》所说的语言的基本术语表达了感觉经验,也不应将其看作认定只有这样一种语言可以成为科学基础的理论信条。
卡尔纳普把这一态度推广到了大多数哲学问题上。他加入了两条进一步的推论:
作为约定的逻辑 。关于我们对逻辑本身及逻辑真理本质的认知,弗雷格和罗素都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维特根斯坦——或许还加上艾耶尔——有一种答案 ,但卡尔纳普拒绝之,因为它内部有不可言说性这一难以撼动的难题。卡尔纳普的答案既简单又激进。逻辑事实和谁先谁后的问题仅仅是语言的规则。说一种语言就要受其规则的束缚,例如“单身汉(bachelor)”可以替换成“未婚男子(unmarried man)”,类似地,对 “P,并且若P则Q”的接受,需要事先接受Q。逻辑的问题仅仅是某人使用的语言的问题:对卡尔纳普来说,这些事情都是分析的。而什么是分析的,什么不是分析的,这只是一个惯例或规定的问题。人可以因其目的而任意选择他用的语言。但无论他选择了什么语言,他都随之选择了一套规则,也就随之选择了一种逻辑。更进一步地说,一切认知行为——所有具理论重要性的思想——必须在一种语言中被提出。因此,一个人总要以某些约定为前提,而反过来,一个逻辑又决定了哪些推理列是有效的。由此可见,语言的选择不能是基于理论的,也不能是认知的。相反,这选择是实践上的事由。在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中,只有在两种表达系统共有同一套无法解释的逻辑形式时,才有可能以其中一种去阐释另一种。卡尔纳普则认为对这种逻辑形式的解释完全不需要保留,因为这样的事情都可以在元语言中陈述;原则上认为某物不可言说的主张都被视为声称某事不可证实也非分析性的主张,因此是形而上学的而被摈弃。
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 。容忍原则可推广到本体论上——即一个给定的理论承诺了 何等实体的问题。例如,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存在性的问题如“12和15之间是否存在素数?”或“这扇窗外是否有一丛丁香?”,但我们用同一种语言提出“存在数字吗?”或“是否存在物理的物体?”这样的问题是无意义的。这样的问题要么是卡尔纳普所称的内部问题,它们只能用该语言中的分析陈述来回答,而其显然是成立的且没有事实内容;要么是外部问题,其答案取决于接纳某种算术语言或某种物理对象语言的实用价值。有实质内容、理论性的问题都是内部问题。传统的本体论——关于什么是终极存在 的问题(数字,物理物体等)——对卡尔纳普来说是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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