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解释,或这种解释的变体,在过去的60年间是一种解释意义的流行方式。它非常符合直觉。理解“红”这个词的意思似乎不仅需要对现实世界中何物为红的知识,还需要足以判断在其他场景,其他可能世界内何物可能为红的知识。要说服自己两个表达式意义不同,我们最为可靠而熟悉的方式,是利用假设推理:在现实世界中,A与B绑在一起,但有没有可能的场景令其分离呢?如果有,那么A和B就有不同的意义。但它的否命题——如果A和B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捆在一起,那么它们的认知意义就一致——不为真。因为,如果A和B本身都是必然真理——比如“2+2=4”与“所有袋鼠都是袋鼠”——我们便不会想说A和B据此意义相同。内涵等价不蕴含认知等价,二者不是一回事。与之相似,有很多在认知上不等价而必然拥有相同外延的谓词:“α是圆的方”与“α是在动物存在之前就有的动物”就拥有相同的外延,也就是空集,但二者显然不意味着相同的东西。对于单称词项,最明显的例子则是那些构成上述谓词的限定摹状词:“那个圆的方”与“那只在动物存在之前就有的动物”;它们都在内涵上等价,因为它们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谓不了任何东西,但它们在认知上却不等价。
上世纪四十年代后期,从基于弗雷格理论的卡尔纳普与丘奇开始,经过蒙太古、卡普兰、刘易斯与斯托内克(Stalnaker)及其他人直至现在,关于这一系列问题有着大把的回应和进路。其中一个早期的进路是诉诸句子的组合结构。“那个圆的方”与“那只在动物存在之前就有的动物”必然拥有相同的外延,但并不是各个本身在内涵上等价的部分以相同的方式分别组成了它们。也就是说,它们应当符合卡尔纳普对内涵同构性的要求:同义句,即认知上等价的句子,必须在内涵上同构,也就是说,它们必须由相同的内涵以相同的方式构成。
但这一思路跟其他类似的思路都非常复杂,无法在本书中探讨其细节。此外,其中也并没有哪个能像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一样具备统治力。不过,我们还是会假设,将模态行为搞对,即便不是成功的语义理论的充分条件,至少也是其必要条件。意义理论一定不能在句子在各个可能世界的真值条件问题上给出错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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