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福卡斯和莫里斯互不同意对方所说的话,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位合法的罗马帝国皇帝。但是他们说出了同一个句子(同一类符的两种形符)。语义区别在于福卡斯说的是福卡斯是皇帝,而莫里斯说的是莫里斯是皇帝。福卡斯含蓄地否定了莫里斯断言的内容,莫里斯也含蓄地否定了福卡斯断言的内容。实际上,莫里斯说的是真的而福卡斯说的是假的(福卡斯是一位外邦的篡位者)。他们使用了相同的句子却表达了不同的命题。同一事物不可能既为真又不为真(就像在同一时刻,一束光不能即亮又不亮一样)。因此,这件事物不可能是句子。为真的事物是“莫里斯是罗马帝国的合法皇帝”这一命题。而这是莫里斯所断言的,并为福卡斯所含蓄地否定的内容。
因此,命题是:
句子的意义或内容(在言谈语境中);
命题态度的对象;
真与假的载体(可以直接被认为是真或假的事物)。
组合性,结构及理解
我们再脱离情景看。认为理解一个句子这就是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是合乎情理的。以之前讨论内容的观点来看, 我们可以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既然一个句子的意义即是它所表达的命题,那么理解一个句子就是知道它表达的是什么命题。但是如果你再想想,会发现仅仅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对于理解这个句子来说是不太够的。如果一个人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乌尔都语中某个特定的句子的意思是“雪是白色的”,我可能因此知道了这个句子的意思是“雪是白色的”,但是,因此说我理解了这个句子,似乎不太妥当。要理解一个句子,我必须知道每个独立的词的意思,并在知道它们如何组合起来的基础上领会其在句子中的意思。以“Snow is white(雪是白色的)”为例,只有当我知道“snow(雪)”、“is(是)”和“white(白色的)”的意思,同时理解如此组合这些词的意义,我才可以说我理解了这个句子。
因此,在不考虑说话语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出并强调以下原则:
组合性原则:句子的意义由组成此句子的词的意义和此句子语法结构的语义意义决定。
第一个条件(词的意义)相对好理解,但是我们也强调第二个条件(语法结构的语义意义)的重要性。它指出,例如,仅仅持有一本英缅词典是不能使一个缅甸语使用者理解英语句子的。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组成“The dog bit the baby(狗咬了小孩)”和“The baby bit the dog(小孩咬了狗)”的词都是一样的,但是词序的不同造成了句子意思的不同。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你所使用的语言中还有无数你从未听过、说过和读过的可能的句子,但当你听到或读到它们的时候,很容易就能理解这些句子。同样地,一个人的创造力是无限的,人能够创造新奇的句子的能力是很了不起的,但是极少会被这么认为,因为这是很常见的现象。怎么会这样呢?答案就是,你知道他们组合起来的词的意思,同时你也知道这些句子句法结构的语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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