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存的尺度关系
实在的尺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立场,即外部的不同尺度被带入彼此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现在指定了一个现实的物理的某物的独立实存。这个某物从它内在的两个尺度(即体积和重量)之间的量的(a)联合中获得它的质的规定。一个指定了内在的质,在这里是重量;另一个是指外在的质,在这里是体积,即它所占据的空间的数目。它们的联合给了我们重量与体积的比率,也就是它的比重。从这个比率产生的常数是有关事物的内在性格的实在的尺度,但由于它采取了单纯的数的形式,即定量,这个常数也同样会屈服于变化,即加、减等等。然而,与单纯的定量不同的是,一个事物的实在的尺度是内在规定(inwardly determined)的,因此在变化中多少会保持自己。如果两个物质的事物联合在一起,其中一个的双重尺度会添加到另一个的尺度上。它们显示出的自我保存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记录在内部尺度上——在这里是重量——在联合之后,最终等于原来的两个尺度的总和;它们显示出的质的变化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记录在外部尺度上——在这里是空间——不一定导致总和等于其部分,但在物质实体的情况下,往往显示为整体体积的减少。
如果我们采用一个特殊的实在的尺度作为我们的单位,那么其他实在的尺度的常数就可以作为(b)尺度关系系列中的数目与它发生关系。由于在这样一个系列中,哪一个实在的尺度将作为单位是任意的,所以有多少个不可比较的尺度关系系列,就有多少个单独的实在的尺度。然而,当两个本身就是比率的实在的尺度被联合起来时,其结果是这些比率的一个新比率,其本身由一个定量形式的常数指定。如果这个常数被采用为单位,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实在的尺度,那么,原来两个不可比较的系列现在在一个共同的分母中变得可以比较了。由于一个系列中的每一个实在的尺度与该系列中的每一个其他成员形成这样一个常数,任何一个以特殊的实在的尺度为单位的单独的系列都可以与任何其他以不同实在的尺度为单位的系列相比较。既然是一个事物的实在的尺度规定了它的特殊的质,既然这个实在的尺度又是以一系列常数的形式从它与其他实在的尺度的量的关系中派生出来的,那么,就像上述的规定之有一样,质似乎只是相对的和外在的规定。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个实在的尺度也有一种内部关系,这给予它一种自存(self-subsistence),对任何外部关系都无动于衷。因此,这些实在的尺度之间的一系列量的关系只规定了它们不同的质之间的(c)选择性亲和力,而不是这些质本身。
量/质辩证法显现在选择性亲和力的领域,即内在于一个系列中的实在的尺度不一定会与另一个系列中的实在的尺度发生质上的共鸣,即使它们具有相应的量的关系。事实上,一个特殊的实在的尺度的特殊的质在部分上是由它对其他实在的尺度具有特殊的亲和力来记录的,也就是说,它对量的变化的反应。正是量的内涵方面(见上文),如它与特殊的实在的尺度有关,规定了它在遭受外延的量的变化时的质的行为。
例子:黑格尔明确指出,上述分析适用于化学亲和力的体系和音乐和谐的体系。以后者为例,每个单独的音符都是一个实在的、自存的尺度,它由一个特殊的内部比率构成,例如,吉他弦的长度和厚度。然而,一个单独的音符只有在它与其他音符体系的关系中才具有意义,这些音符通过一个特殊的音符作为单位或关键(key),被带入相互之间的量的关系。在一个体系中作为音调的音符,在其他体系中同样是一个单独的成员,而其他的音符也在其中扮演这个角色。和谐的音符在一起演奏时,展示出它们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力,也就是说,在每一个单独的音符仍然保持自存的情况下,它们的联合会引起更高的质的统一。
B. 尺度关系的交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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