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样的事物可以被认为是“符合”某一对象的?一定不是另一个对象。尽管“火星是红色”为真,这并不代表“α是红色的”的意义就是火星这个行星。如果是的话,那么“火星”和“α是红色的”就是同义词了——当然它们并不是同义词;这同时也会导致“火星是红色的”、“是红色的是红色的”和“火星火星”三者之间没有任何语义差异了——显然它们是有的。火星是唯一被用“Mars”命名的事物,而“α是红色的”则可以符合很多除了火星之外的事物。在由“能符合同一事物”而形成的谓词聚合中,谓词的意义也不尽相同——“α is a continent bigger than Africa(α是一个比非洲大的大洲) ”和“α is a continent that contains China(α是一个包含中国的大洲)”这两个谓词都符合同一个事物,即Asia(亚洲)。所以“符合某物”和“命名某物”一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称词项和谓词各自有着不同类型的意义和不同的语义职能。
一个谓词,以“α是红色的”为例,其意义是什么?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是存在于使用这些词项的人们脑海中的一种观念。十七世纪,约翰·洛克(John Locke)持有类似观点。但是,出于很多原因,这一观念论观点并没有在现代被普遍接受。就其中一点来说,这种“观念”不会是一种心理图像或形象,因为很多谓词——即使是很简单的谓词都表示着一些我们很难说是一种心理形象的含义,比如“α is abstruse(α是深奥的)”。即便在一些简单的情况下,你的心理形象和我的心理形象也可以非常不一样,比如说你对狗的观念是一只法国斗牛犬,而我的则是一只爱尔兰猎狼犬。但是你和我口中的谓词仍然会是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对对象的判定标准从属于“α is a dog(α是一条狗)”这个谓词,并不随着我们所建立的对狗的心理形象是法国斗牛犬还是爱尔兰猎狼犬而变化。与之相关的是,我们可以观察到,观念必然是私人的,主观的,而同时在我们交流时应用的词汇的意义,在某种层面上是公共的,客观的。单称词项,以“Paris(巴黎)”为例,可能与我们脑海中主观的、私人的观念相关联——比如我对巴黎会有一些具体的观念;但是单称词项同时与公共的对象相关联,将公共对象——比如巴黎这座城市本身——当作其指称。谓词也一样。正因如此,句子才能通过单称词项和谓词表达出相对应的公共部分的意义——交流的实质其实没那么神秘。
另一个稍显合理的解释则不会与“公共性需求”相悖:“α是红色的”的意义,是一个“红色的事物”的集合。更概括地说,这一观点认为一价谓词的意义即为满足这一谓词的事物的集合。在逻辑学,语义学或是意义理论中,这被称为“一价谓词的外延”。因此我们可以假设:
(NP3*) 谓词的意义即为其外延。
这里用星号是因为我们将不会在构建素朴语义学的过程中使用这一观点。之后会出现更多更有力的可以反驳(NP3*)的理由。在现阶段,我们先采用以下两个简单但足够充分的理由:(1)如上文所说,许多谓词所能满足的对象集合相同,但它们的意义却不尽相同;除了上文给出的例子以外,还有例如包含“is a round square(是圆形的正方形)”和“is a human being taller than the Eiffel Tower(是高于埃菲尔铁塔的人类)”谓词集合有着相同的外延——空集,但是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2)普通谓词的外延总处在变化之中——每分每秒都在变化:有些事物变红,有些事物不再是红色的了。而因此说谓词的意义也跟着变化也显得较为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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