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辩证法切不可与单纯的诡辩相混淆。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
因为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
而他所研讨的(康德二律背反)、宁可说是,在于指出每一抽象的知性概念,如果单就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如何立刻就会转化到它的反面。
怀疑主义者也有其绝对确信不疑的事情,即确信一切有限事物的虚妄不实。一个单纯怀疑的人仍然抱着希望,希望他的怀疑终有解决之时,并且希望着在他所徘徊不决的两个特定的观点之间,总有一个会成为坚定的真实的结论。反之,真正的怀疑主义,乃是对于知性所坚持为坚固不移的东西,加以完全彻底的怀疑。
辩证法具有肯定的结果,因为它有确定的内容,或因为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 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否定,而这些被否定的规定也包含在结果中,因为这结果确是一结果,而不是直接的虚无。
由于各人的思想路径和前此的教育背景不同,对于他们所了解的神秘主义,就会有不同的估价。
抽象的理智思维并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东西,而是在不断地表明自己扬弃自己和自己过渡到自己的反面的过程中。
因此一切理性的真理均可以同时称为神秘的,但这只是说,这种真理是超出知性范围的,但这决不是说,理性真理完全非思维所能接近和掌握。
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这两者若坚持在其孤立的状态中,决不能认为是真理。
存在论
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
质
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
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
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
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有”,他说:唯有在,无不在。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
“有”是第一个纯思想,无论从任何别的范畴开始(如从我即是我,从绝对无差别,或从上帝自身开始),都只是从一个表象的东西,而给从一个思想开始,而且这种出发点就其思想内容来看,仍然只是“有”。
只有就“有”作为纯粹无规定性来说,“有”才是无:一个不可言说之物,它与“无”的区别,只是一个单纯的指谓上的区别。
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就两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
一般讲来,只要一提到一个有实质的内容,便因而与别的存在、目的等等建立一种联系,在这个联系中,别的存在、目的等就成了起作用的前提,这时就可以根据这些前提去判断一个特定内容的有或无。这样一来,一个充满内容的区别便代替了有与无的空洞区别。
因为这种说法(有无统一,主客统一)的偏颇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统一,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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