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将归纳数的定义中出现的全称量词解释为指称“特定的一般性”,卡尔纳普实际上将对于lnd x 的验证给语法化了。比如说,如果我们还是想确认 lnd 2 的真伪,即“2是否是归纳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证明 ⊢ Her f∧f(0) → f(2).也就是说: f 在这里彻底成为了一个单纯的符号,它在此处的意涵并不是方程中的变量 x ,而是逻辑中作为合式公式的变量 x 。验证 lnd 2 因此被转化成了一次简单的语法练习。首先, lnd 0 显然成立: Her f∧f(0) 当然能够推出 f(0) 。注意到 Her f 实际上指的是 ∀n(f(n) → f(n+1)) ,再结合 ∀n(f(n) → f(n+1)) ⊢ f(0) → f(1),我们就有 Her f∧f(0) ⊢ f(1).重复一遍同样的步骤即可得到 lnd 2 。
卡尔纳普的解答是否令人满意呢?不见得。逻辑主义者对于“归纳数”定义的普遍反感说到底来源于其定义方式;这种担忧的动机其实是本体论的。如卡尔纳普在前文中概括的那样,逻辑主义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将一切数学概念从逻辑中导出;二,将所有数学定理以纯粹的逻辑方法从逻辑公理导出。尽管这两个目标共同指向“将一切数学归约为逻辑”的终极任务,但它们终究是两个不同的句子。这种区分本身就暗含了逻辑主义者的存在观:数学概念与数学定理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前者是逻辑构造,而后者是关于数学概念的语句。更进一步,对于数学概念,除了最为基本的几个概念没有明确的逻辑构造之外,其他所有概念都应该用其存在已被清晰地确立的逻辑构造显式定义。即:定义式的意义就在于用等式右侧的、本体论上明白无误的对象通过等号的“神圣作用”让等式左侧的、本体论上仍然可疑的对象也获得这种存在的明晰性。[2]正如卡尔纳普所说,这样的构造主义倾向让逻辑主义者——起码就对于数学对象的态度而言——更接近直觉主义者。也正是这种对存在清晰性的追求让罗素反对非直谓定义的恶性循环:一旦我们允许用一个概念自身来定义它自己,定义式右侧就不是完全确定的逻辑存在了:它被等式左侧仍然可疑的对象给污染了;又或者:等号本身的神圣性被侵犯了。
另一方面,关于数学定理,逻辑主义者反而与形式主义有着更强的亲缘性:
逻辑主义主张以这样的方法构建逻辑-数学系统:虽然在选取公理及推理规则时是把原始符号的一种解释放在心上的,但是在这系统内,演绎及定义的链条却如同在纯粹演算中一样,是形式地贯穿起来的,就是说,并不参照原始符号的意义。
我们应当注意到,卡尔纳普将这种方法论上的相似性甚至推广到了定义的层面。这似乎正当化了他对于归纳数概念的语法化阐释,因为根据他的说法,形式化本就是逻辑主义的正统方法论,在定义上也是如此。他在此之前为非直谓定义所做的辩护也的确遵循这个逻辑:尽管罗素认为允许非直谓定义必然会(在使用中)导致二律背反——在原本的语境下可能是个语法概念——但事实不一定如此。起码,我们无法从任何根本性原则中推出二律背反的必然性。而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非直谓定义的确没有在逻辑上出问题,比如实数的概念就让所有人爱不释手。又比如先前提到的归纳数概念,它就算让罗素抓狂,也还是能达成它原本的功用,即:所有自然数的确都可以被证实是归纳的。下面是他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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