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悖论”(Russell‘s paradox)
广义的悖论(paradox ),也叫佯谬,它指的是“它是当从显而易见的前提出发,导致一个矛盾而产生的。广义地说,当结论并不是一个矛盾,但它与一般观念或直观知识激烈冲突时,即为悖论。”数学悖论,指的是一种导致逻辑矛盾的命题。
罗素悖论是集合论悖论中最有名的一个,由罗素1901年提出,它说明了Cantor的集合论是自相矛盾的。罗素悖论从集合论的基本概念着手,它如此清晰,几乎没有辩驳的余地。这样,连同无限集合是否合法一起,Cantor的方法和演绎是否有效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了。
罗素把所有不含有自身的集合构造为一个新的集合S。形式地,S:= {A: A∉A} (∗)现在问S是否含有自身?(即S∈S ?S∉S)若S∈S,那么根据S的定义(∗),S不是S定义(∗)中的A,即S∉S,得到矛盾;若S∉S,那么根据S的定义(∗),S是S定义(∗)中的A,从而S∈S,同样矛盾;即不管是S∈S 还是S∉S都会导致矛盾,即出现了悖论。
罗素悖论有很多接近现实生活的一些版本,它们对普通人(non-logicians )来讲更容易理解一些。罗素悖论著名的“通俗版”——理发师悖论(Barber paradox )从前有某村有一个理发师,他宣称为村里所有不为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现在问他该不该给自己刮胡子?
公理化集合论
现在大多数数学家认为,集合论悖论的出现,原因在于利用概括原则造集的任意性太大,因而立足于修改概括原则,对集合加以适当限制,只允许那些看来不大会产生矛盾的类进入集合论,从而防止了过大集合的产生。由于集合论悖论的出现,人们感到有必要回到建立欧几里德几何的方法,把“集合”作为原始概念,用一套适当的公理来规定他们的使用,也就是采用公理化的方法,以期达到既能消除悖论产生根源,又能尽量保留朴素集合论巨大成果的目的。
1908年,策梅罗(E.F.F.Zermelo)提出了集合论的第一个公理化系统,这个系统后来经过弗兰克(AdolfFraenkel)和斯科伦(ThoralfSkolem)等人的补充和加工,形成了ZF公理体系(Zermelo-Fraenkelaxiomatic set theory )和ZFC公理体系 (Zermelo-Fraenkelaxiomatic set theory with the axiom of Choice) 。由于ZFC公理体系含有公理模式(指置换公理),从而它不是一个有限公理化的系统。1925年,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给出了另一套不包含公理模式的公理系统,后来经过伯内斯 (P.Bernays) 、哥德尔(Kurt Godel)等人的改进和简化,形成了 NBG公理体系(Neumann-Bernays-Godelaxiomatic set theory)或GB公理体系(Godel-Bernaysaxiomatic set theory)。这样集合论公理化后,罗素悖论中的集合S,在ZFC公理体系中就不再是集合,而在NBG公理体系中它成为了一个真类。公理化集合论能排除至今已经出现的那些悖论,但尚不能保证在这系统中永不出现新的悖论,因为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并没有被证明。对此,庞加莱(Poincare)评论说:为了防备狼,羊群已用篱笆围起来,但却不知道在圈内有没有狼。(通俗来讲就是发现系统漏洞然后针对漏洞打补丁)
集合论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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