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语法在一个或一些意义上是任意的,在一个或一些意义上不是任意的。把语言视作工具,自然应把语法视作工具所依之法,制做工具之法自然因为要制造出合用的工具而对现实负责。合用使语法受到约束。
【陈嘉映:谈谈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摘抄)】
【摘抄1】
Baker & Hacker 把维特根斯坦所谓"语法规则"称作"逻辑句法规则"的"直系后裔"( Baker & Hacker,p. 40) 。实际上,Baker & Hacker 举出了维特根斯坦所称语法与逻辑的一系列区别,这些区别可以总结为两个要点。
要点一,语法比逻辑句法的外延宽得多。对意义的一切形式的解释都是语法,例如,解释我( 判断) 另一个人牙疼的标准是给出"牙疼"这个词的语法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是关于"牙疼"一词的意义的解释。( BB,p. 24) 这些解释还包括实指定义: 用实指定义方式解释书写和口说的符号,这不是语言的应用,而是语法的一部分。( PG,一, § 45) 还包括变换说法( 改述) 。语法规则还包括数学命题,包括有些形而上学命题。( Baker & Hacker,p. 40)
要点二,逻辑是所有可能语言的共同规则,语法不是( Baker & Hacker,p. 40) 。这可是一个非同小可的论断。我们通常认为,哲学之为哲学,在于其普遍性; 现在,维特根斯坦把哲学界定为语法研究,而语法却是特殊的,那么,维特根斯坦哲学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普遍意义呢? 假使逻辑是普遍的而语法不是,我们可就不能再说语法和逻辑差不多是同义词了。
Baker & Hacker 尝试这样消除这里的困难,一方面,"典型的哲学问题涉及的是与大多数发达语言通常共有的概念连在一起的问题( 实体、因果性、人格同一性、感知、逻辑必然性,等等) "。另一方面,这些概念的表征形式则是特殊的,虽然"表征的不同形式,无论实际存在的还是虚构出来的,也都深具哲学意趣"。( Baker & Hacker,p. 40) Glock 也认为逻辑句法是普遍的而语法不是。他补充说:"但像‘understanding'这样一个个别的词的语法,就其他语言也有相等同的( equivalent)词而言,是普遍的。"( Glock,p. 151)
Baker & Hacker 把概念和概念的表征区分开来,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特殊的,这是人们遇到普遍/特殊问题时袭用的老路数。这条老路总是撞上一个老障碍;这一点可以与Glock 的说法连在一起来考虑。汉语里哪个词与understanding "相等同"---理解、领会、明白、懂得? 如果说,尽管理解、领会、明白、understanding、verstehen 等等并不等同,但它们都是同一个概念的表征,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问:这同一个概念是什么? 是以上诸语词的共同内核吗? 如果我们要用语词来表征这个内核,我们不又绕回到了表征的分殊之上了吗?
面对普遍/特殊这一困难问题,Garver 采用的是从特殊性抽象出普遍性这条思路。他谈到,各种语言的颜色词相差很多,这一事实众所周知并常被讨论,然而,颜色词之间总有对照关系、包含关系和反对关系,把包含在颜色词( 以及其他语词) 中的这些关系抽象出来,我们就获得了对照、相容、不相容这些普遍的逻辑关系,"这些抽象可以独立地得到表述,即独立于它们由之抽象出来的句子或话语,从而形成形式逻辑这门特殊学科的基础。" ( Garver,pp. 145 - 146) 这样一来,我们又退回到用逻辑学来处理普遍性的老路上,哲学语法这个概念又成多余的了。
【摘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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