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德格尔看来,传统真理论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把真理当做判断与被判断的对象的一致或相符合,或者说主客观的符合。尽管各派哲学家对判断者(主体)和被判断者(客体)是什么以及二者如何相符的看法殊异,甚至大相径庭,但他们的符合论都以主客分立为先决条件,都预先假定有与客体相分离的纯粹主体(纯粹意识或经验、思维)以及为主体所面对的纯粹客体。在海德格尔看来,这种纯粹主体和纯粹客体都是无法证明的。而且为了检验主客是否相符合,必需假 定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一定的理解。这种理解不能是以主客相符合为特征的理解,因为那样势必导致无穷的倒退。只有超出主客分立之外而又成为主客统一的基础的东西才使真理成为可能,即基本的真理或者说真理的本质。正如传统的本体论不能说明存在者怎样存在一样,传统的符合论的真理论也不能提供这种本质,不能说明真理怎样成为真理。海德格尔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超出传统的符合论的真理论的界限去追问真理的这种基础和本质。而这与他企图从本体论上追问存在者的存在的目标完全一致。换言之,真理本质上是存在的真理,对真理的揭示就是对存在的揭示。
在《存在与时间》等早期著作中,海德格尔是通过对此在的生存状态的分析来追何真理的。在他看来,真理是存在本身的展现、澄明,或者说是存在的无遮蔽状态。发现真理就是展现、澄明存在。而为了展现和澄明存在,根本的途径就是揭示此在在世的结构,即烦。这种揭示既显现了个人(此在)的存在,也显示了个人在烦的活动中所涉及的他人和世界的存在,揭示了它们作为存在者存在的意义,而这正意味着揭示了其作为真理的意义。既然真理的意义决定于对此在的生 存状态的分析,因此真理实质上以此在的存在,更确切地说,以烦着的个人对自己的存在的领会为转移。离开了人,就根本谈不到真理。海德格尔明确地说:“只有当此在存在着时,牛顿定理、矛盾原理以及任何其他真理才是真的。在有此在以前没有真理;在不再有此在之后也不会有真理。”这种把真理看做纯粹以个人对自己的存在的领会为转移的观点,必然导致真理上的主观主义。
海德格尔在后期著作中力图克服这种主观主义。这具体表现在他在追问真理问题时不再从对此在的生存结构的分析出发,而从存在本身出发;不再认为真理决定于此在,而认为存在本身就是真理。存在本身作为人的意识之外的力量和过程决定了人的生存。因为此在的展开状态虽然揭示了人及其所牵涉的世界,但这种揭示之成为可能是因为此在已在世中,与世内存在者处于一定关系中。人一出现就被抛入这种关系中了。海德格尔称这种关系为敞开领域。而打开这个敞开领域的则是存在。真理不再是此在的真理,而是存在的真理。由于这种存在是放出自身的力量,因而是一种自由。存在即自由。既然真理是存在的真理。因此真理的本质就是自由。
3.存在的“天命”
作为真理的本质的自由不是人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更无伦理或政治含义,而仅仅是存在的一种打开敞开领域的力量,是使一切存在者得以存在的无可名状的、神奇的力量。海德格尔有时干脆称之为存在的“天命”、因此,对海德格尔来说,现在的根本问题是重新解释存在和作为此在的人的关系,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不是此在决定存在而是存在决定此在。或者说为什么出发点不是此在而是存在。他现在说,他在《存在与时间》中之谈到只有此在还在时才有存在,意思是指只有此在的存在得到澄明时,才有此在在此。而此在之所以能在此,仍决定于存在本身。他强调他并不认为“存在是作为此在的人的产物”,而认为“存在是绝对超越的”,也就是说,存在并不以任何此在为转移。与包括此在在内的一切存在者相比,“存在在本质上更为深远”,一切存在者之成为存在者就在于它们的在存在着这种活动之中。一切存在者的存在的显现出来并不是由人决定的,而是由存在本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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