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象之为简单,在于对象不是复合体(为非表明对象是类似于古希腊哲学中的原子的微小之物);假如对象是符合物,那么对象的存在就是偶然而非必然的。
(3) 对象的必然存在
• 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是无意义的,对象是语言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所以不能在语言之中询问对象是否存在。
• 我们不能说对象必然存在,把我们引向对象必然存在这一说法的,是某种由语言的工作方式显示出来的东西。
(4) 事态为对象的直接结合
• 在事态中,对象有如一条链子的诸环节那样互相勾连。
• 对象的结合是直接的,单单指定那些对象相互结合(不必说明对象怎样关联),就可以指定一个事态。
(5) 对象为世界的形式
• 维特根斯坦把对象视作构成世界的固定形式;若要做出一个断言,逻辑坐标必须实际上界定一个逻辑位置。
• 每一事态都是对象的一种结合,事态在逻辑上彼此独立,主要说明哪些事态存在,即可完整地说明世界。
(6) 图画
• 维特根斯坦把图画解释为模型;一切图画与命题都是模型。
• 若要为一组对象的安排方式建模,需要通过安排第二组对象,来表现第一组对象安排为对应的样子。
• 维特根斯坦还把图画视为事实,他没有把图画等同于复合物的物理对象,而把图画等同于全部事实的总和:图画中各元素以特定方式关联的事实,表现了诸对象以相应方式关联的情形。
• 图画必须与它所描绘的情形有某种共同的东西,但图画并不描绘这种共有的东西,而是显示这种东西,而可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的。
• 图画所采取的表现技法可能处于造设,技法越是基于造设,图画与描绘物的共同性就越淡薄,但图画与描绘物必须共有最起码的逻辑形式(逻辑多样性)。
• 图画所表现的是情形,是内在于图画的,而所描绘的是实在,是要拿图画去比较的世界上的某种东西。
• 将命题视作图画,若命题表现的东西与描绘的东西一致,命题就为真,否则为假。
3. 事实的逻辑图画是思想
• 命题之为图画的重要性体现在两方面:对思想涉及什么的分析,要求我们把命题视为图画,而只有当命题是图画时,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命题有真假可言。
• 我必定知道我在想什么,因此如果我想到某个情形,在我心中必定有某种东西与该情形相联,由于情形本身不在我心中,必定要有充当替代品的模型或图画;替代品与情形必须内在地相联,这样当我想到这个替代品,就可以先天地确保我想到该情形。
• 图画本身必须包含其所表现的情形的可能性。
• 思想不只涉及对图画的使用,实际上思想上还等同于图画,只要图画以适当情形出现在心中,就是在想图画所表现的情形是真实的。
(1) 命题记号为事实
• 命题记号应视为事实而非复合物,这样才能构成命题的统一性:命题在本质上是复合的,同时在本质上表达一个单一的思想。
• 只要有一个命题,就有为某一情形建模的一件事实(某一情形在另一媒介中的再造)。
• 名称是命题记号里用来替代对象的元素(名称意谓对象),这完整地刻画了名称的意谓和它在语言中的作用;名称本质上是简单的,不能视为任何复合物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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