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确实如此。事实证明,弗雷格为验证其逻辑主义,而使形式系统适得其反。他试图在类、或(概念)的外延的一般理论中统一所有的算术和分析。类被认为是逻辑对象的典范。策略是将自然数定义为抽象、逻辑对象的更广泛宇宙中的特定类。然后,利用这些定义,可以将算术的基本原则(如戴德金-皮亚诺公理)作为类理论中的定理推导出来。为此,最终只需利用支配类本身的更深层次的公理(或基本法则)。有关此策略的更多细节,请参见第1.2.4节。
在这些更深层次的公理中,有弗雷格命运多舛的基本法则V。这与 HP 一样,是一个双管抽象原则。然而,基本法则 V 允许类的抽象,而实现这一点的等价关系是定义谓词之间的共外延关系。弗雷格从未用尤利乌斯·凯撒难题反对基本法则 V。使用现代符号,基本法则 V 可以表示为以下公理模式,其中 Φ 和 Ψ 是公式的占位符:
V {x│Φx}={x│Ψx} ↔ ∀x(Φx ↔ Ψx).
弗雷格假设一种“逻辑完美”的语言,其中每个良构词项——包括任何形式为{x│Φx}的类-抽象词项——都指称。如果相反,某人认为在其语言中的某些良构单称词项可能不指称对象,那么就必须采用一种不同的逻辑——所谓的自由逻辑。(它不受所有单称词项都指称这一背景假设的影响。)这种逻辑用关于涉及词项的“存在前提”限定了量词规则。例如,在使用逻辑完美语言的非自由逻辑时,不能直接从“对所有 x,F(x)”推导出“F(t)”:
∀xF(x)
────
F(t)
在处理可能不指称项的自由逻辑中,需要确保单称项t 指称:
∀xF(x) ∃!t
───────
F(t)
请读者注意,∃!t,应读作“t 存在”,是 ∃xx=t 的简写。其他量词规则也需要类似的修改。
即使弗雷格没有假设一种逻辑完美的语言,而是使用自由逻辑,基本法则 V 仍然会使他承诺所有 Φs 的类的存在,不论定义公式 Φ 是什么。证明如下。
证明:首先,注意到这是一个逻辑真理:
∀x(Φx ↔ Φx).
根据基本法则 V 的从右到左方向,取 Φ 为 Ψ ,可以得出:
{x│Φx} ={x│Φx}.
但在自由逻辑中,同一性成立的前提是其词项指称。因此:
∃y(y={x│Φx}).
▢
这个模式如今被称为“朴素概括”(Naïve Comprehension)。概括是对集合或类的抽象。基本法则V 使弗雷格声称,对于任何定义谓词 Φ,都存在一个所有且仅包含满足 Φ 的事物的类。
请注意,任何涉及抽象算子 @ 的双管抽象原则,其右侧
i. Φ Ψ
ii. Φ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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