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定义,0和1及所有其他基数都是模糊符号,如cls,并且有与类型一样多的意义。首先,0的意义取决于∧ 的意义,∧ 的意义根据其作为空类的类型而不同。因此,有多少个类型,就有多少个 0;这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基数。
然而,罗素并没有完全接受由此而施加的限制。他豁然地立即补充道:
尽管如此,如果两个类α 和 β 是不同类型的,我们可以说它们有相同的基数…因为可能存在一个一一对应关系在 α 的成员和 β 的成员之间,即使 α 和 β 是不同类型的。[强调部分为作者所加]
通过屈从于这种结构主义的冲动,罗素实际上提出了基数的第二种解释,与其官方的类型论的解释相竞争。新的解释是基数是从类的相似性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从形成相似类的类中抽象出来的。这种抽象采取了休谟形式(康托著名利用的形式)
1–1
Cand(α)=Cand(β) ⇔ ∃R(R:α ↦ 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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