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任意类C,定义C的数为由所有与C等数的类组成的类,一个自然数就是某个类的数;一个类α的数的后继是包含α以及任何一个不属于α的个体x的类的数。
• 自然数0被定义为由所有无成员的类型1的类组成的类,所以0是一个类型2的类,其下有且仅有一个成员,即类型1的空集;自然数1被定义为由所有有唯一成员的类型1的类组成的类,所以自然数1也是一个类型2的类,并且它有与个体的个数一样多的成员;下面的自然数定义依此类推。
• 对弗雷格来说,自然数0是概念“不等于自身”的数。这与罗素的方案是相符的,其中0是一个类型2的类;弗雷格提议自然数1为概念“等于0”的数。用类的概念来说,自然数1是{0}的数,但{0}是类型3的,因而这个类的数是类型4的。
• 对罗素来说,每个自然数都是类型2的类,他不能接受弗雷格关于存在无穷多自然数的证明,因为那个证明需要把自然数当作个体那样来处理。
• 对罗素来说,一个给定的自然数是否存在取决于宇宙中有多少个体,即非类对象;罗素和怀特海提出了一条无穷公理,该无穷公理陈述存在无穷多个体,它无法被证明,不是先天的、分析的,但对算术似乎是必要的,它保证了每个自然数以及它的后继的存在。
• 弗雷格证明了每个自然数存在,但他的证明是非直谓的,违反了类型上的限制,而罗素必须为每个自然数的存在假设足够多的个体的存在。
• n是一个自然数,当且仅当n属于每个包含0及它的每个成员的后继的(类型3的)类;这个定义是非直谓的,所有自然数的类是一个通过涉及类型3的“每个类”来定义的类型3的类。
• 罗素和怀特海提出了“分枝类型论”:一个类型1的类是“直谓的”,或0层的,即它可以不用到类而被定义;一个类型1的类是1层的,即它不是直谓的但可以只用到直谓的类而被定义;一个类型1的类是2层的,即它不是1层的但可以只用到1层的类而被定义,依此类推。
• 罗素和怀特海意识到他们不能在层的限制下充分发展出数学,因为一些至关重要的定义似乎需要非直谓定义,比如归纳原理。
• 罗素和怀特海提出了可化归公理:在每个类型中,对每个类都存在一个直谓的(0层的)类与它有相同的成员;可化归公理表明,在第一层以上不会再有新的类生成,这就允许罗素和怀特海把“所有类”的用语限制为“所有直谓的类”,然后开始那些算术基本原理的推导。
• 利用无穷公理和可化归公理,罗素和怀特海建立了标准的皮亚诺算术公理,因而建立了所有关于自然数的常见定理,并把这一成果推广到更高等的数学分支。
• 令m为自然数,整数+m被定义为自然数上(对任意n)n+m到n的二元关系;自然数是一个类的类(类型2的类),而而整数是一个自然数上的关系。
• 有理数被定义为反映整数之间比率的关系,分数m/n被定义为当xn=ym时x和y两数之间所具有的关系;有理数和整数与自然数都不同,它是一个整数上的关系。
• 定义一个“切割”(section)为一个非空的有理数的类c并满足:(1)对所有有理数x和y,如果x属于c且y<x,那么y属于c;(2)存在有理数z,满足对每个有理数x,如果x属于c,那么x<z;(3)对每个有理数x,如果x属于c,那么存在有理数y属于c且x<y,也就是说,一个切割是一个联结的、有界的、没有最大元的有理数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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