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2)必然,法律是司法公正。

鉴于法律规范函数创造和执行义务和权利,询问法律是否只是有意义,并且发现缺乏需求改革的地方。 因此,法律制度是恰当的东西,适应只是或不公正。 这是法律的重要特征。 并非所有人类的做法都是司法公正的。 询问某个猎豹是否只是或要求它变得如此。 Fugal Excellence的音乐标准是初始的内部内部 - 一个很好的Fugue是它类型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它应该是旋律,有趣,创造性等 - 我们从这些内部卓越标准中获得了更多不同的评价判断。 虽然一些形式主义者与关于法律的类似想法,但这似乎与人类实践中的法律的位置不一致。 即使法律具有独特的美德的内部标准,它在其法律形象中也是如此,这些字符 - 这些不能排除或取代其对司法独立标准的评估。 当它拥有逃亡者的所有美德时,一个狡猾的人可能是最好的; 但在合法中擅长的法律是最好的; 法律也必须只是。 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不仅受到太少的法治,而且来自太多。 这不会预先假定正义是法律制度唯一的,甚至是第一个,甚至是法律制度的第一个德。 这意味着我们对其正义的关注,因为法律目的是法律的任何分类的任何一个索赔,这是一个最优秀的程度的诉讼。 法律支撑不断接触对理由的要求,这太塑造了我们的生活和文化中的性质和作用。

(3)必然,法律在道德上有风险。

这是一个好奇的事实,即几乎所有坚持基本上道德的理论的理论都采取法律的性格,基本上是好的。 富勒哲学的重点是法律基本上是一个道德企业,只能通过坚强地坚持自己的内心道德。 认为法律可能有内心不道德的思想从未发生过。 但是,正如哈特认识到,那里有“初级和次要规则联盟” - 就是说,无论在哪里都有法律风险,就像必要的问题一样出现。 不仅有新的高效形式的压迫形式,在社区中不可用的社会组织,还有新的恶习:可能的疏远社区和价值,透明丧失,新等级的崛起,以及一些应该抗拒的可能性法律秩序带来的货物可能会被赔偿。 虽然法律有其美德,但它也必然会冒出某些恶习的风险,这标志着惯例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

这三个论述建立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这两者都是必要的,非常重要的。 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与实证主义者一致的是,法律存在和内容取决于社会事实,而不是法律的优点。 他们每个人都有助于了解法律的性质。 因此,法律实体主义坚持到法律和道德的可分离性的近来流行的想法被显着误。

4.3中立论文

前面的论文在一起建立了法律不是价值中立的。 虽然一些律师将这个想法视为一个启示(和其他人作为挑衅)它实际上是平庸的。 法律可能是中性的认为甚至没有升级到虚假 - 它是不连贯的。 法律是一个规范性系统,促进某些价值观并压抑他人。 法律在受害者和凶手之间或所有者和小偷之间不是中立的。 当人们抱怨法律缺乏中立时,他们实际上表达了非常不同的愿望,例如它是公平的,只是,公正等等。 法律达到任何这些理想的条件是它在其目标或其效果中并不是中立的。

然而,实证主义有时更可靠地与法律哲学是或应该是价值中立的想法相关联。 例如,Kelsen说:“法律科学的函数不是对其主题的评估,而是无价值描述”(1960 [1967:68])和Hart在一点中描述了他作为“描述性社会学”的工作(1961年[2012年:v])。 但是对什么描述了? “法律”是一种人类传递学主题,不仅仅是我们的感官实施例,而且还因为它对道德秀的必要联系,就我们的道德感觉和能力而言。 法院,决定和规则等法律类型不会出现在宇宙的纯粹物理描述中,并且甚至可能甚至不会出现在每个社交描述中。 (这可能会限制“归化”判例的前景;尽管为辩护相反,请参阅Leiter 1997)。 为了确定的法律实证主义不是“评估其主题”,即法律评估。 并且说,法律的存在取决于社会事实并没有犯下一个人认为这是一件好事,这是如此(它也不妨碍它:看MacCormick 1985和Campbell 1996)。 但它不遵循法律哲学,因此提供了“无价值的描述”。 当然,有一种感觉,其中每个描述都是值得的。 它仅选择并仅系统地系统化了关于其主题的无限数量的子集。 为了描述习惯社会规则的法律是省略了许多其他关于它的真理,包括例如关于与对纸张或丝绸的需求的关系。 什么是我们在后者优先考虑前者的权证? 芬尼斯(2011年:2011:3-19])认为这里唯一可能与我们想要的道德原因有关的可能性(我们回答“为什么?”回答“为什么?”)以及方法论实证主义的失败,未能达到价值 - 对象的免费描述,导致法律实证主义的失败。 但是,社会意义的问题并非由我们的道德登记册疲惫,特别是不仅仅是其积极的价值(关于Dickson 2001)的积极价值。 其他人指出了概念或形而上学真理的概念,因为设定了实证主义寻求回答的问题的界限(讨论见Raz 2004b)。 但然而,这些困难的问题要得到解决,我们不应该指望法律实证主义本身贡献。 关于法律本质的论文与关于如何理解法律本质的论文。

然而,它似乎可能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至少需要一个代表所谓的“事实值”问题。 毫无疑问,某些实证主义者,尤其是Kelsen,相信这是如此。 实际上,实证主义可能与这里的一系列视图同居 - 价值陈述可能由事实陈述所属; 价值观可能是监督事实; 值可能是事实的种类。 法律实证主义只需要它犹豫不决,而不是其某事物是法律的令人令人令人助长的,而且我们可以在不评估其优点的情况下描述这一事实。

当然,评价论点通常是哲学的核心。 没有法律哲学家只能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 完全了解法律还需要一个可能算是法律的案情(必须定律是高效或优雅以及恰当的东西的说法 在裁决中起什么扮演什么职位法(应该始终适用有效的法律?); 索赔的索赔法(有责任服从吗?); 以及我们应该拥有的法律的更实际问题以及我们是否应该有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渴望回答这些问题(尽管CF. Murphy 2014:88-108的论点,即该理论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一阶的主要影响)。 尽管如此,实证主义声称,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只取决于社会事实确实给了他们的形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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