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不怀疑道德和政治考虑因素涉及法律哲学。 正如芬尼尼斯所说,我们建立,维护或改革法律的原因包括道义原因,因此这些原因因此塑造了我们的法律概念(1980年[2011:266-273]和1996:204)。 但哪些概念? 如果一个人接受,就像芬尼斯所做的那样,可以在不诉诸道德论证的情况下确定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并且“人类法是人工制品和技巧; 而不是道德楼宇的结论“(1996:205),很难看出他如何发展竞争对手而不是适应法律实证主义的真实性(见Gardner 2001,225-227)。 这款Vigiates也Lon Fuller对HART的批评(Fuller 1958和1964年)。 富勒有两个要点。 首先,他认为法律制度依赖于习惯社会规则是不够的,因为法律无法指导行为,而没有至少最清晰,一致,公共,预期等,而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那些典型的典范“法治”。 它足以注意,这与基于源的法律一致。 即使道德特征与这些法则属性相同或监督这些法则的属性,它们也依赖于他们的规则形状。 无论在清晰,一致,前瞻性和开放的实践中,不仅可以在法律中发现或遵循的任何美德,而且在所有其他社会实践中都存在,包括习俗和积极的道德。 和这样的美德,如果它们存在,很小:例如,如果有的话,有利于例如明确,一致,预期的,公共和公共和公共的种族隔离系统。 富勒的第二次担心是,如果法律是事实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没有解释了履行的责任。 他询问如何“称为法律的阿莫拉尔数据可以具有创造义务的特殊质量”(富勒1958:656)。 他忽视的一种可能是它没有。 但即使充分符合他直接的假设,即使他的存在的“特殊质量”是许多实践的熟悉特征。 比较承诺:社会是否有希望的实践,有人承诺做的事情,是社会事实的重要事项。 然而,有希望创造了绩效或赔偿的道德义务。 一个“amoral datum”可能与其他房屋一起在声音结论中的声音争论中。
虽然芬尼斯和富勒的观点因此与实证主义论文兼容,但罗纳德DWORKIN的重要作品也不能说(DWORKIN 1978,11111)。 积极主义最有影响力的评论拒绝了对每个可以想象的水平的理论。 他否认存在的存在和法律内容的任何一般理论; 他否认特定法律制度的当地理论可以识别法律而无需诉诸其优点,他拒绝了实证主义的整个机构重点。 法律理论是为了DWORKIN一个理论,案件如何决定,而且它始于政治组织,而不是在政治组织的叙述中,还有一个摘要的理想,规范各国政府可能对其受胁迫的胁迫胁迫的条件。 他声称不得部署胁迫,
除了从过去的政治决定流动的个人权利和责任的许可或要求,何时有关集体部队的合理。 (DWORKIN 1986:93)
一个社会才有一个法律制度,只有在这方面,它荣誉这一理想,其法律是所有考虑因素的一系列,即这种社会的法院在申请方面是在申请方面进行合理的,无论是否由任何来源确定这些考虑因素。 为了确定给定的社会的法律,我们必须始终从事道德和政治论点,因为法律是任何要求符合其法律惯例的符合,以便根据这一动画的理想,他们将它们符合最佳合理。 除了这些哲学考虑因素外,DWORKIN还援引了判断现象学的两个特征,因为他看到它。 他在律师中发现了深入的争议,以及关于如何决定的重要案件的评委,他发现他们认为与决定他们有关的考虑因素。 争议对他来说,法律不能依赖官方共识,多样性表明没有一个社会规则,验证了司法决定的所有相关原因,道德和非道德。
DWORKIN的丰富和复杂的论点吸引了实证主义者的各种答复。 一个响应否认了现象学索赔的相关性。 争议是一个学位问题,并且在高法庭中存在对抗的争论,或者在任何法庭上都没有证明它的共识击败金额。 重要的是,广泛的定居法则,导致很少的疑虑,并指导法庭以外的社会生活(见Leiter 2009)。 至于多样性争论,到目前为止是实证主义的驳斥,这是一件令人存在的意见。 实证主义识别法律,而不是所有有效的决定原因,而是只与他们的源代码为基础的子集。 实证主义者的一部分声明,承认规则告诉我们如何决定案件,甚至确定决定的所有相关原因。 实证主义者接受这种道德,政治或经济考虑因素在法律决定中恰当地运作,就像语言或逻辑的那样。 Modus Ponens在外面举行法院,但不是因为它由立法机关或决定决定的法官,以及没有社会规则的事实,即没有验证Modus Ponens,也是如此,但不相关。 逻辑(或道德)原则的权威是法律哲学解释的不一致; 议会行为的权威必须是; 差异的核算是法律哲学的一个核心任务。
其他实证主义者对DWORKIN的现象学点相应地反应不同,接受他们的相关性,而是改变理论以适应它们。 所谓的“包容性积极主义者”(例如,SOPER,Lyons,Cooleman,Waluchow(术语到期),Kramer和Himma)认为,基于优点的考虑可能确实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是基于源的考虑,明确或隐含地制作。 例如,加拿大的宪法明确授权违反“宪章”,“此类补救措施,因为法院认为适当和在情况下”。 在确定哪些补救措施可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明确告诉法官,以考虑到他们的道德。 法官可能会培养这一点的解决实践,这些实践是否是任何制定所要求的; 在某些类型的病例中可能成为习惯性的惯例。 参考道德原则可能是在法官法的Web中隐含的,例如在普通法原则中,没有人应该从他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 这种道德考虑因素包括索赔,是法律的一部分,因为这些消息来源使它们如此,因此DWORKIN是正确的,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可能会导致其优点,而且只在他对这一事实的解释中的错误。 法律有效性取决于道德,而不是因为一些理想的解释后果,了解政府如何使用武力,而是因为这是可能被定期被认为是法律有效性的最终决定因素之一。 这是使优点相关的来源。
要了解和评估此响应,需要一些澄清。 首先,只有当源使它们制定时,才能认为该优点与司法决定有关并不是合理的。 认为正义是决定的原因是奇怪的,因为一些来源指示一名官员刚刚决定。 正义的性质,它适当地忍受某些争议。 在法律决定中,特别重要的,道德和政治考虑是他们自己的权威; 他们不需要来源来推动他们行动。 相反,我们预计会有一个法规,决定或公约 - 当法官受到限制而不是直接上诉(见Raz 2004a)。 其次,在司法决策中有道德语言的事实没有建立法律道德考试的存在,因为来源来自各种顾客。 法院道德推理的声音有时是基于源的推理。 例如,当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出版物是刑事般的“淫秽”,只有在有害时,它才会申请J.S. 磨坊的危害原则,即法院意味着“有害”是由社区视为有辱人格或无法忍受的。 这是一个基于源的测试,而不是道德的测试。 这只是对积极道德的许多呼吁之一,即,对特定社会实际练习的道德习俗,没有实证主义者否认积极的道德可能是法律来源。 此外,重要的是要记住,法律是一种动态的,即使是施加道德本身的决定也成为法律来源,在第一个缔约方以及其他人的别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先例的教义存在或通过逐步出现的解释性公约,这使得规范性术语的事实优势。 因此,如果法院决定金钱损害在某些情况下,那么“只是补救措施”,那么这一事实将与他人加入修复这些目的的“正义”手段。 该过程最终可能会从其道德类似物中分配法律概念(因此,法律“谋杀”可能不打算杀死,法律“错误”没有道德责任,“公平”补救措施可能表明是不公平的等等)。 考虑到这些并发症,然而,无疑仍然是判决的大量道德推理。 法院经常被要求决定通过明确或隐含法规或普通法的明确或隐含的要求,或者因为这是决定的唯一适当或可理解的方法来决定合理,公平,公平,残忍等。 当法律本身许可了这样的推理,我们应该了解它,与包容性的实证主义者,纳入道德标准,或者,按照他们对竞争对手的观点,是独家实证主义者,只能参考道德原则?
独家积极主义者提供两个在社交来源停止的主要论点。 第一个是由于raz(1994:201-37),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在实际推理中的作用(因为批评佩里1989,Waluchow 1994,Coleman 2001,Dworkin 2002,Kramer 2004和Himma 2019)。 虽然法律不一定有合法的权威,但raz表明它奠定了据称,并且只有当它是有合法权威的那种东西时,才能明确地这样做。 因此,它可能失败,例如,例如,仅通过不公正,无意义或无效。 但法律不能成为候选权威,因为它是我们的政治做法的角色。 据raz介绍,实际当局在科目之间调解和他们应该采取行动的最终理由。 当局的指令应基于此类原因,只有在遵守指令时才能使人们更有可能遵守适用于他们的潜在原因。 但是,他建议他们可以做到这一点,只有可以知道指令是否需要与这些基本原因无关的指令。 如果法律是纳入其指的道德标准,则它将不再能够发挥这种调解角色; 确定法律需要确定其底层的原因。 由于法律的性质部分地取决于其在赋予实际指导中的作用,RAZ结论,因此存在基于源代价的理论原因。
第二个论点挑战了包容性积极主义的潜在思想,我们可能会称之为Midas原则。 “正如泰国王的一切都变成了黄金,法律指的一切都成为法律......”(Kelsen 1945 [1961:161])。 KELSEN认为这是从这个原则上遵循
法律秩序是可以尊重或应用某些道德规范或政治原则或专家的政治原则或意见,以将这些规范,原则或意见转变为法律规范,从而进入法律来源。 (Kelsen 1945 [1961:132])
(虽然他认为这种转变是由某种默契立法的影响。)如果声音,Midas原则一般持有,而不仅仅是俗气,因为Kelsen明确了。 假设所得税行为惩罚每年8%的逾期账户。 在一个相关的案件中,一名官员只能通过计算复合兴趣来确定法律义务的内容。 这是否使数学部分是法律? 相反的迹象是,它不受法律制度变动规则的影响 - 法院和立法者都没有废除或修改换向法。 其他社会规范的持有情况,包括外国法律制度的规范。 法律冲突规则可以指导加拿大法官在加拿大案件中申请墨西哥法律。 冲突规则显然是加拿大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但墨西哥律法的统治不是,因为加拿大官员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它,他们既不改变它也不是废除它,而且其存在和内容的最佳解释是加拿大社会或其政治制度的提及。 以同样,道德标准,逻辑,数学,统计推理原则,或英语语法,虽然在案件中都适当地应用于本身,但法律机关都有法律,但对他们来说也没有创造性的权力。 包含的论文实际上倾向于重要,但不同的真理。 法律是一个公开的规范系统(RAZ 1975 [1990:152-154]):它采用并强制执行许多其他标准,包括道德规范和社会群体规则。 没有担心采用MIDAS原则来解释它如何或为什么这样做。
如上所述,DWORKIN针对实证主义的论点依赖于关于裁决现象学的索赔以及通过法律分歧对法律施加的制约。 Mark Greenberg最近的工作作为其出发点的许多Dworkin的索赔,但他的结论是以多种方式更加激进(见Greenberg 2004和2014)。 Greenberg对实体主义的核心论点是方法论:他建议,没有人会否认法律的内容至少部分依赖于社会事实。 然而,关于法律的语义内容或预期效果的问题,例如 - 不能通过参考同样的进一步回答:“法律实践......无法确定自己的相关性”(2004:185)。 因此,必须对其他类型的考虑进行上诉 - 为格林伯格,关于我们社会实践的道德进口的思考。 实质主义是暗示法律可能是基于练习的错误的错误。 然而,法律内容取决于社会来源,这是一般法律承诺的真实性,而不是在当地法律惯例中建立。 这些消息人士论文的有效性 -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真实性 - 以及英国的声称,例如,规约渲染在高速公路上一个小时以上驾驶到70英里以上是违法的。 通过这种方式,前者解释了后者而没有圆形,而无需吸引道德。
4.法律及其优点
它可以通过将其与有时错误识别的许多其他论文进行比较来澄清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哲学股份,而不仅仅是由其对手(参见HART 1958,Füßer1996和Schauer 1996)。
4.1可变的论文
法律并不一定满足适当评估的条件(Lyons 1984:63; HART 1961 [2012:185-186)]。 法律应该只是,但它可能不是; 它应该促进共同的好处,但有时它没有; 它应该保护道德权利,但它可能会失败。 这可能称之为道德识别论文。 论文是正确的,但它不是实证主义的独家财产。 阿奎那接受它,富勒接受它,芬尼斯接受它,而Dworkin接受它。 只有粗略的误解,就像Aquinas声称“一个不公正的法律似乎根本没有法律”可能会建议相反。 法律可能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品质,但在道德上缺乏。 即使每个法律总是做一种司法(正式正义;据法正义),这并不需要它做各种正义。 即使每个法律都有一个申请或服从索赔的Prima,它也没有遵循它有这样的索赔所考虑的所有事情。 这些部分和决定性判断之间的差距是一种自然法理论,需要适应识别性论文。 有时候,有时候,有时候,一旦我们看到它是一个社会建筑,我们就会更加安全地掌握对法律的稳定性,我们将不太可能符合不合适的尊重,更好地准备参与对法律的清晰道德评估。 这一索赔呼吁若干实证主义者,包括宾馆和哈特。 但是,虽然这可能是实质主义的真相,但它无法为它提供独立的论点。 如果法律有一个基本的道德角色,那么它就会混淆,而不是澄清,将其描述为基于源的治理结构。
4.2可分离的论文
在一点,HART确定了法律实证主义
简单的论点,即法律繁殖或满足某些道德要求的必要事实,尽管事实上他们经常这样做。 (1961 [2012:185-186])
许多其他哲学家也鼓励哈特着名的论文称号“实证主义和法律和道德分开”,(1958年)将理论视为拒绝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 - 他们必须有些感觉“可分离”如果不是事实分开(Coleman 1982)。 可分离的目的通常被解释为容忍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任何偶然联系,只要可以想到连接可能失败。 因此,可分离论文与以下所有内容一致:(i)道德原则可能是法律的一部分; (ii)法律通常,甚至总是实际上,有价值; (iii)社会法律内容的最佳解释包括参考该社会的道德理想; (iv)除非被认为是,除非被认为是,否则在某种程度上是,除非有一些措施,法律制度无法生存。 所有四个索赔由可分离的论文计算为仅限于偶然的连接; 他们不符合所有可能的法律制度 - 他们甚至没有遵守所有历史法律制度。 作为仅仅是特殊的真理,据说他们不影响法律本身的概念。 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想到实证主义论文,我们可能会在模态运营商的范围内解释独家和包容性实证主义之间的差异:
(ep)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联系是必然的。
(IP)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是不一定的。
然而,实际上,不鉴定法律实证主义,无论如何都是假的:两者都是假的。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许多必要的“联系”,琐碎和非琐碎。 正如John Gardner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实证主义只有其中一个人的位置; 它拒绝了对其优点存在的任何依赖(Gardner 2001)。 关于这一依赖关系,法律实证主义者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因为他们坚持唯一的意义,他们必须坚持的法律和道德的分开 - 以及同样的原因 - 就法分离法律和经济学。
然而,为了排除这种依赖关系,是留下完整的许多其他有趣的可能性。 例如,道德价值可能导出法律存在(RAZ 1975 [1990:165-170])。 如果Hobbes是对的,则任何订单都比混乱更好,在某些情况下,只能通过积极的法律来实现的顺序。 或者在黑格尔方式中,每个现有的法律制度都表达了替补偶然主导的世界的蓄意治理; 法律是社区的精神来自我意识。 请注意,这些索赔与识别本文的符合性符合,因为他们不否认这些据说好事可能也会带来邪恶,例如太多的订单或权力的意志。 也许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这些衍生关系在地面上被认为是他们更加关于人性的态度,而不是他们对法律的性质。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以下必要联系中,每个必要的联系都不能达到我们的法律概念的核心(关于我们的进一步绿色2008):
(1)必然,法律涉及道德问题。
Kelsen写道,
正如自然和积极的法律管理相同的主题,因此,与同一常态对象相关,即人们的相互关系 - 所以这两者也有这种治理的普遍形式,即义务。 (Kelsen 1928 [1973:34])
这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内容问题。 如果有法律,还有道德,他们通过类似的技术调节相同的事项。 当然说,法律涉及道德主题,并不是说它做得很好,并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营造义务是为了支持所创造的职责。 这一概念与哈特的“最低内容”论文不同,根据该论点,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包括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包括在我们自己的社会生物的生存(HART 1961 [2012年:193-200))。 哈特认为这是“自然必需品”的问题,并且在这项措施中愿意有资格获得可分离论证的认可。 但即使是一个更喜欢国家荣耀或崇拜上帝生存的社会,也将对其法律制度充满了与其道德追求相同的法律制度。 与健身俱乐部的规则不同,法律具有广泛的范围,并达到任何社会中最重要的事情,无论它们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对法律及其索赔的最紧迫的政治担忧从刚这一能力中规范了我们最重要的利益,法律广泛的范围必须在任何关于其合法性的论据中的任何争论。 (raz(1994)和Gardner(2012A)最完全发达的一个明显的论点是,法律不仅占据了道德问题,而且使道德源于我们。因为批评克拉姆1999:83-9;杜阿特D'Almeida和Edwards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