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和内容的规范性

在这里,规则指导的务实概念,如BrandOM的稳压版本(Brandom 1994)可能有所帮助。 为了避免回归,Brandom通过我们的实践隐含地将规范隐含地“制定”是基本的,并为这些规范提出一种务实的现象。 客观的“文学状态”将在我们的规范性态度方面解释。 有些事情是正确的,即,就是在认为它是正确的,在某种意义上的态度方面解释,使得“我们的某种感觉生物”(1994:626); 然而,目标是确保并解释“概念的客观性”(1994年:XVII)。[57] 作为采取某些东西的态度,自己可以自己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最终必须在正确采取纠正方面进行正确解释。 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是不可挽回的 - 它是“一直规范”(1994:44; 625)。

为务实的现象主义提出的问题包括其实是否可以考虑内容,其真实性与我们的态度无关。 因为它通过进一步的规范状态解释了规范状态,务实的现象主义可能无法告诉我们关于我们如何制作或“研究所”在我们的实践中隐含的基本规范的任何信息(参见2003年,Hattiangadi 2003)或者考虑到机构之间的差异,并仅按照规范。 又提出了另一种回归担忧:如果通过隐含规范所提出的任何规范状态,还需要如此提取的进一步规范状态,尽管提案的实用性质,但仍可能会随之而来的(隐式)规范的无限回归(CF.Hattiangadi 2007:197;Glüer和Wikforss 2009:60FF)。 然而,如果该项目被解释为表达主义者,则此回归可能不会恶毒。

即使指导规范主义是不可避免的某种形式的回归,也可能仍然坚持下去,只有在例如合理性规则对他们有效时,才有满足的故意状态。 正如我们在此进入以前版本的那样,这种力量可能需要接受,但不是(一般)指导,或者可能完全独立于思想家的态度。 突出了这些选择,最近被认为指导正常主义是不必要的要求。

一方面,即使相关规则需要某种程度的接受力量,而不是他们所治理的每一个绩效都需要实际被他们引导(参见Hlobil 2015; Tracy 2020)。 似乎这可能似乎是似乎,特别是在沿着比赛的思考类比时,这类一般观察尚未证实了本组则规则的索赔,即实施这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索赔将适用于CD规则或规范。[58] 此外,应该指出,对于CD规则或规范,使这一举措不仅可以承认,并非所有信仰地层实例必须是规则的。 如果举措是停止在规则上的故意条件下导致退房,我们可能最终不得不说规则引导的信念形成的每一个例子都需要对至少一种其他信念或故意州的无导体形成。 对于遵循的每条规则(在特定场合),即,还有另一种规则,但无法指导,形成规则追随者的进一步故意状态(在此场合)。[59] 这至少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情况,最终是对认为,这种捍卫者认为,信仰基本上受到能够引导信仰形成的规则的管辖。[60] 因此,只有在相关规则或规范的武力可以合理地解释在思想家的态度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可行的。

4.结论备注:正规主义和自然主义

这一想法,即规范在某种意义上的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至少对康德(例如,参见纯粹原因的批评[1781 [A 547])。 已经休谟(在论文中[1739-1740])争辩说,非法的自然主义者无法衍生出来是 - 试图这样做是为了犯下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在Principia Ethica [1903])中,摩尔(在普通问题论证“中,为反自然主义者的阿森纳添加了武器,也反对赋予道德评估的自然主义讲义:根据开放的问题论点,没有自然主义(套)概念分析相当于善良的道德概念,因为无论给出什么自然主义定义,问题是所有令人满意的问题是否良好仍然有意义。 关于这种反自然主义传统的含义/内容的近似值论的大部分规范 许多关于含义/内容的规范主义者认为意义/内容的基本规范性至少使得(完全)还原自然主义能够处于无法维纳。

许多人已经解释了Kripke的Wittgenstein,正如他所说的那样:这是他对语义事实的持怀疑态度持怀疑态度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在含义/内容的自然级依据基础上不能精确地减少这种事实。 对此的论点可以采取较弱,密集的师,更强大的,伸展主义,形式(参见Boghossian 1989a:532ff)。 较强的论点得出结论认为,没有意义/内容的还原自然主义者叙述将是基本正确的:对于任何含义/概念,这种帐户将包括其扩展中的对象,直观地,不属于其扩展,直观地,或两者。 正如我们在上面所看到的那样(第2.2.1节),这个“错误问题”是含义/内容的许多自然主义账户的问题,但由于这尚未与规范有任何关系。 为此,正常主义者可以响应它正是因为它们的必要规范性,没有意义/内容的自然陈述可以基础正确。 较弱的论证授予了巨大的正确性,但认为没有自然的减少将获得意义/内容概念的内容; 它将不可避免地错过了语义校正,其出版或纵向特征的规范性特征。

尽管是规范主义者的论点,但在这一点上说,在这一点上,尚未完全制作对关于含义/内容的不定程度的规范主义的情况。 为了使他们的案例,语义规范主义者可以采用法学方法:休谟和摩尔传统的论点可能会适应他们的案例(参见Miller 1998,188FF; Hattigiangadi 2007,38F; Gibbard 2012; Zalabardo 2012)。 然而,正如Hattiangadi所说的那样,语义规范主义者的案例最终是对这些论据依赖的任何争议的假设(例如,激励内部主义可能是这样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从作为预先删除的正规主义去除关于可接受的意义/内容的理论限制,即Kripke的怀疑论者意味着它。 更重要的是,人们可能担心“减少”的话题本身比法律主义者更细致。 正如我们在第2.2节中所见的那样,仍然可以争辩说某些(一组)性处置可能在意义决定中发挥作用。 或者,可以通过拟议和非语义,但规范性成分来认可部分地还原性叙述限制/内容。

此外,即使关于含义/内容的正规主义可能排除(完全)关于意义/内容的还原性自然主义,应该指出的是,采用正规主义似乎不会成为反削减主义者的唯一选择(CF.Mulligan 1999:136F;Glüer和Wikforss 2009:63FF)。 什么是含义或含义/内容的规范或规则,如(cm)或诸如Modus Ponens等推理规则的规则,也可能以非常不同的方式解释:或者与称为“真理法则”的弗雷格(Frege 1918)(Frege 1918)1986:30])。 在同一静脉中,Husserl称为“理想”(Husserl 1913:56)的“逻辑定律”)。 这些“法律”既不是思维的处方,也不是我们心理学的鉴别总体。 他们的“有效性”或必要性是SUI Generis; 如果有的话,这是我们今天可能呼唤形而上学的。[61]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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