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扩充:关于大理寺的发展历史
大理寺的发展历程较为漫长,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起源与早期称谓变化:
- 尧舜时期:“大理”这一称谓就已存在,是古代司法审判长官的名称,职责是掌管刑狱案件的审判。不过在早期历史演进中,司法长官与司法机构名称存在混用情况。
- 夏商周时期:夏代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也称为“大理”;商代称为“司寇”,西周称为“大司寇”,并设有司刑、司厉、布宪等司法职官辅助大司寇处理司法事务,各诸侯国的司法机关设置基本与周王国中央相同。
2. 秦汉时期:
- 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
-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皇帝之下,在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廷尉(汉景帝及汉哀帝时曾短时更名为大理),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列九卿之一。东汉时部分司法官职有所调整,但廷尉的职责仍与秦朝相同。此外,西汉的三公曹、东汉的二千石曹等也掌握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
3. 魏晋南北朝时期:
- 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承用汉制,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审判机构,但也有变化。如三国时的东吴政权曾设大理,北周时改称秋官大司寇,北齐则改设大理寺,并扩大了其机构编制,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下设诸多属官。这一时期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
4. 隋唐时期:
- 隋朝:沿袭了大理寺的设置。
- 唐朝:大理寺在组织上沿袭魏晋旧制。设卿和少卿作为最高司法长官,还设有众多属吏。唐朝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
5. 宋元时期:
- 宋朝:宋初增设审刑院,以分刑部、大理寺之权。神宗年间裁减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宋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 元朝:废除了大理寺,中书省下的刑部成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枢密院、宣政院、宣徽院、宗正府以及御史台等机构兼有一定的司法权。
6. 明清时期:
- 明朝: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与唐宋所不同的是,大理寺一般不掌审判,而专管复核,审判则专属刑部。晚明时节大理寺的权力为宦官所夺,逐渐形同虚设。
- 清朝:承袭前朝,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但清代的大理寺已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蜕变为慎刑机构,权力日渐削弱。戊戌变法时期,一度被裁撤,并入刑部。光绪31年的官制改革讨论中也多有裁撤之议。1906年,清朝把大理寺改成大理院,主管最高审判和监督地方审判工作,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7. 民国时期:沿用清代的大理院制,直到1927年闭院,其职权改由司法院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