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西南土司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并承担赋役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但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 [142] 。

康雍乾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

回族政策

清代是历史上回族反抗统治者最频繁的一个朝代,回民起义“从清朝初年继续到它的覆灭的那一天,方告停止” [143] 。回族人反抗清朝,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清朝推行歧视回族的法律法规,是引发回族起而反抗的一个重要原因,“清政府对穆斯林,由歧视而压迫,清律上有若干条文,对穆斯林之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罪。” [144] “从1762年起,清帝颁发了歧视他们(回族)的严厉的法律,使得回族人在一些情况下所受处罚比同类案件中的汉族人要重得多” [145] 。

清廷一方面“回人久隶编,即与百姓元异” [146] ,“回岂非民乎” [147] 针对普通百姓的法律均可适用于回族,另一方面又诬称“回民犷悍成习,结党为匪,仅照常办理不足示惩” [148] 。实际生活中,官府欺压回民的事屡见不鲜,一些汉族士大夫也颇有感慨,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只要是争讼斗殴,无论曲直,都是抑压回民 [149] 。

外交

外交机构

主词条:理藩院、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外务部

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政府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1] 洋务运动前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设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卫拉特)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改为蒙藏院。 [2]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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