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清兵入关时曾颁发“剃发令”,因引起汉人的不满和反抗,于是公开废除此令。1645年,清兵进军江南后摄政王多尔衮提出重新颁发“剃发令”。汉族大部分生者都剃发结辫,改穿满族衣冠;坚持不愿改换衣冠者要么逃到海外,要么遁入空门,带发修行 [140-141] 。一直到1912年清朝灭亡后才剪辫。

蒙古政策

清朝对内蒙古实行特殊管理。一方面以联姻来笼络蒙古各部首领,以宗室女外嫁各部首领及其子侄。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实行分而治之的“扎萨克制”,亦即盟旗制度。 [139]

按照这种制度,原蒙古各部称为盟,是内蒙古地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旗设旗长,即“札萨克”,为世袭之职位。旗下设佐、什,受旗长管制。若干相邻的旗为一盟,盟有盟长,由清廷中央直接任命。盟为监察区,不属行政单位。当时主要有哲里木、昭乌达、锡林郭勒等盟。各盟旗直接对清廷中央负责,受理藩院的管理。另外,在内蒙古地区设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和绥远副将军,率军驻防要地,以加强军事控制。 [139]

清朝统一了蒙古各部后,对蒙古的统治策略是,既要使其不再成为朔方边患的势力,又要笼络其奴隶主们统治蒙古族人民,使蒙古成为清廷统治全国的一支重要军事力量和帝国北部疆域不设防的屏障。包括在蒙古大力扶植推广喇嘛教,有效的收服了人心,维护了蒙古地区安定局面。 [139]

西藏政策

清朝对西藏管辖的举措是册封制度、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

清朝初年,五世达赖来京朝贺,顺治帝隆重接待并正式册封他为“达赖喇嘛”;后来,康熙帝又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并赐以册印;从此,“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号正式固定下来,以后历世达赖和班禅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册封成为定制。 [139]

1727年,雍正帝在西藏设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和班禅共同管理西藏;驻藏大臣的设置,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西藏管辖的加强。 [139] 乾隆年间。清廷陆续颁布《西藏善后章程》和《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政务的平等地位,巩固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139] 清廷在西藏改革乌拉、租赋、钱法、贸易制度;活跃民族贸易;创报、兴学、发展农牧工矿业和加强交通、邮电事业的开发等。 [139]

清朝还设置了金瓶掣签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达赖、班禅转世的监督和任授权力。此乃清王朝改革西藏行政管理体制,确立系统治藏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139]

西南土司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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