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1723年始隶都察院。 [95]
选官制度
主词条:科举制度、国子监、明清选官制度、博学鸿词科
品级制度
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92] 。
刑律制度
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1727年公布。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96] 。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编,刑种有主刑、从刑两类;并制定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犯罪条款,确立了缓刑、假释的制度。在新刑律颁行前,修订法律馆删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于1910年颁行。
地方制度
主词条:督抚(清朝总督制度、巡抚)、提督、布政使、按察使、内地十八省、保甲制度、漕运总督、“冲繁疲难”
国旗与国歌
起初,清朝没有法定的国旗与国歌。近代以后,随着与西方国家的交往,逐渐引入西方国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国旗与国歌。1888年,清政府认定“黄底蓝龙戏红珠图”(即俗称的清朝“黄龙旗”)为大清国旗。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清朝曾先后使用《普天乐》《李中堂乐》《颂龙旗》作为半官方国歌或代国歌 [97] 。直到1911年,清政府定《巩金瓯》为正式国歌,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巩金瓯》后来没有流行开来。
八旗
清前期清军主要分为八旗和绿营二种。八旗制是努尔哈赤在女真牛录制的基础上创立的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八旗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旗设都统(固山额真),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 [98] 1650年,顺治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98]
从正黄、正白、镶黄上三旗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亲军营,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领侍卫内大臣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健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神机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