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治哲学(三)

但是,如果我们看看要引导惩罚的原则,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惩罚的理性通常分为那些前瞻性和落后的观念。 前瞻性的理由包括阻止犯罪,保护社会免受危险的人,以及犯罪分子的康复。 落后的理由通常专注于报应,造成与犯罪的犯罪危害。 洛克可能似乎在像以下的段落中混淆这两个理性:

And thus in the state of nature, one Man comes by a power over another, but yet no absolute or arbitrary Power, to use a criminal when he has got him in his hands, according to the passionate heats, or boundless extravagancy of his own will, but only to retribute to him,到目前为止,平静的理由和良心指挥机,与他的违规是比例的,这可能是赔偿和克制的那么多。 对于这两个人来说是唯一的原因,为什么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这是[哪一个]我们称之为惩罚。 (两项论文2.8)

洛克谈论赔偿和惩罚的惩罚,仅供赔偿和克制。 西蒙斯认为,这是洛克在他的理论中结合惩罚的理由。 然而,对惩罚的其他十七世纪的自然理由的调查表明,由于拒绝我们今天称之为惩罚的理论中,这是普遍的用词,如“重新提单”,拒绝我们将惩罚预计惩罚(Tuckness 2010A)。 在上面引用的段落中,洛克说,适当的惩罚是将为受伤缔约方提供恢复,保护公众,阻止未来犯罪的金额。 洛克对诸如宽容,教育和宗教的其他着作中惩罚的态度一直在遵循这条道路,以证明在报复之外的理由上的惩罚。 Tucksness声称,洛克强调恢复原状很有趣,因为恢复原状是朝着某种意义的落后看(它寻求恢复早期的事态),但也向那些获得恢复原状提供了有形的利益。 在洛克对自然惩罚的理解与他对合法惩罚的理解之间存在联系。 即使在自然状态下,惩罚的主要理由是它有助于进一步保护人类生命和人类财产的积极目标。 强调政府反映的惩罚威慑,公共安全和恢复原状。

关于惩罚的第二个益智是惩罚国际惩罚的允许性。 洛克将国际关系描述为自然状态,原则上,各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力,以惩罚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的自然法。 这将合法化,例如,即使在既不是特定州的法律也没有国际法律授权处罚的情况下,仍在惩罚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罪行。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即使“侵略罪”被认为是被证实的犯罪行为是合理的,如果行动违反了自然法律原则,那么一个人不应该剥夺另一种生命,自由或财产,有内疚的政党仍然可以违反刑事处罚。 因此,最常见的解释是,在国际上惩罚的权力与在自然状态下惩罚的权力。

然而,Tuckness(2008A)认为,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不对称,因为洛克还谈论他们可以追求的目标受限的国家。 洛克经常说,政府的权力将用于保护自己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各地所有人民的权利(两项论文1.92,2.88,2.95,2.131,2.147)。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是利用权力惩罚,以保护他的社会,这是一个整体的人类。 然而,在形成各国之后,惩罚的权力是为了使他自己的特定社会的利益。 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不需要为另一个人的生命危险(两个论文2.6),这可能也意味着在试图惩罚时,一个人不需要在自然状态下惩罚惩罚惩罚者的生命。 因此,洛克可能反对这个想法,即士兵可能被迫冒着侵害侵权原因冒着生活的危险。 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可以拒绝试图惩罚他人,如果这样做会冒他的生命,所以洛克的原因是个人不同意让国家冒着危险的利他主义惩罚国际罪行的危险。

6.分离权力和政府解散

洛克声称合法政府是基于权力分离的思想。 首先是这些是立法权。 洛克将立法权描述为最高(两项论文2.149),以最终的权威“如何雇用英联邦的力量”(2.143)。 立法机关仍然受到自然律法的束缚,以及它所做的大部分规定了进一步的法律,进一步进一步为自然法的目标,并为他们指出适当的惩罚(2.135)。 然后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施加法律,执行行政权力。 有趣的是,洛克的第三个权力被称为“联邦权力”,它包括根据自然法律行动的权利。 由于各国仍然在彼此的自然状态下,他们必须遵循自然法的规定,并可以违反该法律违反该法律以保护其公民的权利。

如果我们区分机构的权力,洛克没有提到司法权的事实就会变得更加清晰。 权力与功能有关。 有一个能量意味着存在一个功能(例如制定法律或执行法律),可以合法地执行。 当洛克表示,立法对行政高度至高无上时,他并没有说议会对国王至高无上。 洛克只是肯定“什么可以向另一个人提供法律,必须需要优于他”(两项论文2.150)。 此外,洛克认为多个机构可以共享相同的权力; 例如,他一天中的立法权由公共场所,主屋和国王分享。 由于所有三个都需要同意某些人成为法律,这三个都是立法权的一部分(1.151)。 他还认为联合国权力和行政权力通常被置于执行的手中,因此同一个人可以锻炼多个权力(或功能)。 因此,在权力和机构之间没有一对一的对应(Tuckness 2002A)。

洛克并不反对具有叫做法院的独特机构,但他没有将解释视为独特的功能或权力。 对于洛克,立法主要宣布一般规则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行动应该接受哪些类型的惩罚。 行政权力是提出将这些规则应用于特定案件所必需的判决的权力,并根据规则的指示(两项论文2.88-89)。 这两个行动都涉及解释。 洛克指出,积极的法律“只有到目前为止,因为它们基于自然法则,他们要受到监管和解释”(2.12)。 换句话说,鉴于其对自然法律的理解,执行行政必须解释法律。 同样,立法涉及使自然法则更具体,并确定如何将它们应用于特定情况(2.135),这也要求解释自然法。 洛克没有想到解释法作为一个独特的职责,因为他认为这是立法和行政职能(Tuckness 2002a)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比较Locke对Montesquieu(1989)的后期思想的分离的分离,我们认为它们并不是如此不同,因为它们最初出现。 虽然Montesquieu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提供了众所周知的司,但他解释了这些术语的意思,他重申了立法权的优势,并描述了与国际事务有关的行政权力(洛克的联邦权力)与国内执行法律(Locke的行政权力)相关的司法权。 它比改变的概念更多。 洛克认为逮捕了一个人,试图一个人,并惩罚一个人作为执行法律的所有功能,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特的功能(tuckness 2002a)。

洛克认为,重要的是,立法权载有当选代表的大会,但随着我们所看到的,立法权也可能包含君主和贵族元素。 洛克认为,人们有自由创造了利用所有这些的宪法。 因此,Locke的权力分离理论并未决定一种特定类型的宪法,并不能排除未经开心的官员有一部分立法权。 洛克更加关心,人们有足够力量的代表可以阻止对自由的攻击,并没有理由试图征税。 这很重要,因为洛克还肯定了社区仍然是整个真正的至高无上的力量。 人民保留“删除或改变”立法权(两项论文2.149)。 这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发生。 整个社会可以通过成功的外国入侵(2.211)来解散(2.211),但Locke更有兴趣描述当人们从政府那里夺取权力的时候,更感兴趣。 如果法治被忽视,如果人们的代表被阻止组装,如果在没有普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选举机制,或者人民被移交给外国权力,那么他们就可以收回原来的权威并推翻政府(2.212-17)。 如果政府试图夺走其权利,他们也可以反抗(2.222)。 洛克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受压迫的人可能会反抗,而那些没有被压迫的人将不太可能反叛。 此外,可能叛乱的威胁使暴政不太可能从(2.224-6)开始。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虽然有各种合法的宪法形式,但在任何宪法下的权力代表团被理解为条件。

洛克对权力的分离的理解是由特权主义的复杂化。 特权是行政部门的权利,没有明确授权法律,甚至与法律相反,以更好地履行寻求保护人寿的法律。 例如,一位国王可以命令房子被撕毁,以便阻止在整个城市蔓延的火灾(两项论文2.159)。 Locke更广泛地定义为“没有规则的公共利益的力量”(2.166)。 这对洛克的立法性至上的教义构成了挑战。 Locke通过解释这种权力的理由是一般规则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的病例,并且对规则的不灵活的依从性对公众的善恶是有害的,并且立法机关并不总是在会议中进行判决(2.160)。 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具体宪法。 如果行政长官在最高立法权中没有部分,那么立法机关可以在重新审议时根据特权来估让行政的决定。 但是,如果行政长官有否决权,则结果将是他们之间的僵局。 洛克描述了行政长官有权呼召议会的情况下类似的僵局,从而可以通过拒绝将其拒绝将其召开召开会议。 在这种情况下,洛克说,他们之间没有判断,他们之间的判断是行政长官是否滥用特权,双方都有权“吸引天堂”,以便人民可以对暴虐政府呼吁天国的方式(2.168)。

“呼吁天国呼吁”的概念是洛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洛克认为,当他们留下自然状态时,创建一个政府,一些宪法,规定了哪些实体有权行使哪些权力。 洛克还假设这些权力将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促进公众良好。 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政府是否正在履行其义务,人们无法上诉。 对洛克留下的唯一呼吁是上帝的吸引力。 因此,“吸引天堂”,涉及抵御对手的武器,让上帝判断在右边。

7.宽度

在Locke的宽容的信中,他开发了几行论证,该论点旨在为宗教和政治建立适当的球体。 他的核心要求是政府不应使用武力试图将人们带到真正的宗教,宗教团体是无权使用顽固的权力对他们自己的成员或小组以外的人来说没有权利的自愿组织。 洛克用途的一个经常性论证是明确的宗教。 洛克认为,耶稣的例子和新约的教学都没有给出任何迹象,即力是让人们拯救的适当方式。 他还经常指出他所采取的清晰证据证明虚伪的证据,即那些如此快速迫害他人的崇拜或教义的小差异,相对令人不安,具有更明显的道德罪,对他们永恒的威胁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州。

除了这些和类似的宗教论争之外,洛克提供了三种原因,使得禁止各国政府采用武力鼓励人们采取宗教信仰(工作6:10-12)。 首先,他认为男人灵魂的照顾尚未通过上帝或男性的同意致力于裁判官。 这个论点与经常在两项论文中使用的争论的结构共鸣,以确定人类的自然自由和平等。 圣经讲述官方没有命令将人们带到真正的信仰,人们无法同意政府的这种目标,因为人们不可能,愿意,相信裁判者告诉他们相信的是什么。 他们的信仰是他们认为是真实的函数,而不是他们遗嘱。 洛克的第二个论点是,由于政府的权力只是迫使,而真正的宗教包括真正的内心劝说,力量无法将人们带到真正的宗教。 洛克的第三个论点是,即使裁判官可以改变人们的思想,每个人都接受的情况,每个人都接受了裁判官的宗教,不会带来更多的人为真正的宗教。 世界的许多地方法官认为是虚假的宗教。

Locke的当代jonas proast(1999a),通过说洛克的三个论点,真正达到两个,这是真正的信仰不能被迫,并且我们不再有理由认为我们是正确的。 专利辩称,力量可以有助于让人们“间接地和一段距离在一起。” 他的想法是,虽然武力不能直接带来一种思想或心灵,但它可能导致人们考虑他们否则他们会忽视或阻止他们听到或阅读将导致他们误入歧途的论据。 如果武力间接有用,在将人们带到真正的信仰方面,那么洛克没有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论点。 对于洛克关于宗教署的危害的论证,宗教武器使用武力促进它,因此肯定这是不相关的,因为肯定的裁判官可以促进他认为真实并肯定他可以促进他的宗教之间存在良好的相关差异宗教实际上是真的。 亲眼认为,除非一个是完全怀疑的,否则必须相信一个人自己的立场的原因比其他职位的原因更好。

Jeremy Waldron(1993)重申了专门对当代观众的反对的实质。 他认为,除了洛克的基督徒论点之外,他的主要位置是,从避孕师的角度来看,它从迫害者的角度来看是非理性的,因为武力只在意志上行动,而且信仰不是我们愿意改变的东西。 Waldron指出,这个论点只会阻止迫害的一个特殊原因,并非所有原因。 因此,除了宗教转换之外,它不会阻止使用宗教迫害的人,例如保留和平。 即使在迫害确实有宗教目标的情况下,沃尔德隆也同意预先致力于改变人们信仰的力量。 关于洛克对当代政治哲学在宽容中心的贡献中的一些讨论,洛克在专利和沃尔沃隆有良好的回复这些异议。 Tuckness(2008b)和attate(2016)争辩说,洛克认为他以后的作品中的理性论点。

一些当代评论员努力通过重新定义裁判员被推测寻求的宗教目标来拯救洛克的论点。 例如,苏珊门斯(1989年)指出,成功的洗脑可能会导致一个人真诚地完全完全,但那些信仰可能仍然不算像真实。 胁迫诱导的信仰可能是类似的问题。 Paul Bou Habib(2003)辩称,洛克真的是真诚的询问,而洛克认为只因为胁迫不一定是虚伪的。 因此,这些方法试图通过表明这种力量确实无法带来所需的宗教目标来拯救洛克的论点。

其他评论员专注于洛克关于适当权威的第一个论点,特别是授权必须同意的想法。 David Wootton(1993)辩称,即使力量偶尔在改变一个人的信仰时,它也不会经常工作,使其成为同意政府行使该权力的人的理性。 一个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不会改变他的信仰的人,即使迫害有充分的理由阻止迫害情景。 Richard Vernon(1997)认为,我们不仅要坚持正确的信念,而且为了获得正确的原因。 由于原因的平衡而不是武力的平衡应该决定我们的信仰,我们不会同意一个系统,其中信仰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无关。 理查德·泰特(2016年)认为,洛克宽容的最强大论据植根于我们不同意在该领域提供政府权力,只有促进我们的世俗利益,洛克认为宽容政策的利益将进一步进一步。

其他评论员专注于第三个论点,即裁判官可能是错误的。 在这里,问题是洛克的参数是否是质疑的乞讨。 两个最有前途的论点是以下情况。 Wootton(1993)认为,从特定个人的角度来看,有很好的原因,因为认为政府对哪些宗教是正确的。 各国政府因追求权力而不是真理的动力,而且不太可能是宗教事宜的好指南。 由于统治者所持有的许多不同的宗教,如果只有一个是真的,那么我自己的统治者的观点不是真的。 因此,Wootton从个人角度来表明它是不合理的,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同意政府促进宗教。 Tuckness提出了对第三个论点的不同解释。 他认为,裁判官可能是错误的可能性,基于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这不是基于理性的理性,而不是个人公民或统治者的角度。 在Locke之后的宽容上绘制的宽容,他认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假定上帝作为自然法的作者,考虑到将履行自然法命令的裁判官。 如果“使用武力促进真正的宗教”是对所有地方法官的自然法的指挥,那么它不会促进实践中的真正宗教,因为许多裁判者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宗教是真实的。 褶皱声称在洛克的后来的宽容作品中,他根据对个人同意的乐于毫无理解的原因,他迁离了论点。 相反,他强调了人类的错位和对普遍原则的需求。

8.教育和政治

洛克在有关人类理解的论文中的概念性职位使他接受教育对他的政治哲学来说非常重要。 他对天生思想的攻击增加了给儿童提供了适当的教育的重要性,以帮助他们获得正确的想法。 他还注意到人类人类通过各种不同的法律管理自己,其中最重要的是“意见或声誉法” (录制2.28.10)由于人们往往是受到他人的思考,因此在社会中进行的道德标准,用于分配赞美和责任的社会是强大而重要的。 理想情况下,这些社会规范将加强自然法,从而有助于稳定政治社会。 洛克的教育着作建议如何以这种方式提出孩子,即他们将是在自由社会中运作良好的各种公民(Tarcov 1984)。 有人认为洛克在家庭内部教育的教育方面的教育方法使得对未来公民的形成的影响太少(Gutmann 1999),而其他人认为洛克实际上给出了规范教育的大量权力(Tuckness 2010B)。

洛克的主要教育写作是有关教育的一些思想,它基于洛克写信给他的朋友爱德华克克的建议信。 这种背景意味着这本书假设一个人是监督他儿子教育的相对财富。 这本书非常受欢迎,并在出版物后经历了众多版本。 这本书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特征是鼓励父母的发展和增强孩子对赞美和尊重的热爱(一些想法,56-62)。 培养这种欲望有助于孩子学会持有检查其他有害欲望,例如统治的渴望,并在反思他们之后直到反映他们的行动控制控制冲动。

由Foucault启发的洛克的一些当代批评者认为,洛克的教育不是自由的谱系,而是为了形成将是符合自由制度科目的儿童(Baltes 2016,Carrig 2001,Metha 1992)。 洛克鼓励父母严格调节儿童的社会环境,以避免孩子被错误的想法和影响腐蚀。 洛克希望对自我拒绝和职业道德的内部化强大的儿童希望将使他们符合新兴的现代经济。 如果父母严格控制孩子的教育环境,目标是产生特殊的孩子,如果在现实人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赞美和责任的重复规范,批评者声称这揭示了自主自由主义的意见,施加符合性的幌子。

洛克的捍卫者争辩说,这种批评估算了洛克教育方向的有意义自由。 有理由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界和声誉法则将彼此一致,尽量减少声誉法则之后人们(STUATT-Buttle 2017)的潜在危害。 洛克的教育旨在增加遵守自然法(Brady 2013)。 大大取决于人们认为是否符合自然法,降低或增加自由。 虽然洛克认识到洛克科目的社会性质,但洛克认为习惯和自治必然是反对(Koganzon 2016,Nazar 2017)。 因为人类自然符合他们社会中的普遍规范,因为在没有洛克教育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更自由,因为他们只是符合这些规范。 洛克的教育旨在为儿童提供批判性,并可能拒绝普遍规范的能力。 洛克还假设童年早期的孤立将结束,并且令人乐置儿童通常与父母不同地思考(Koganzon 2016)。 事实上,洛克甚至可以使用习惯来帮助人们合理评估他们的习惯偏见(授予2012)。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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