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五)

此外,Pufendorf在婚姻和各州都放心,主权并不排除相互感情的可能性,配偶在各个方面都不是彼此指挥的,而只有那些服务于该机构基本目的的人。因此,诸如处置妻子的嫁妆和其他资产之类的问题取决于原始婚姻协议的规定(DJN VI.1.11),就像对国家基本法律对有限的民事主权所施加的初步约束一样。 Pufendorf还将他的分析扩展到了有争议的一夫多妻制的主题中 - 他认为这在理性上难以捉摸,有时允许(DJN VI.1.16-18; Vogel 1991),并成为离婚的话题,在那里他对米尔顿的观点(DJN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vi, .1.24;这些和其他讨论在历史和环境上是嵌入的,这说明了它们的长度和细节,尤其是与其他现代作家(如Hobbes and Locke)中的较短治疗相比。与这些的文本比较可能是有用的和启发性的(Sreedhar 2014),尤其是在保留历史和哲学背景的情况下(Doyé2012,Hull 1996,Buchholz 1988,Rinkens 1971,Dufour 1972)。

4.1.2家庭

一个人类机构产生并将另一个机构作为父母对婚姻伴侣的作用。在这里,Pufendorf遵循霍布斯(Hobbes)认为,单纯的一代不能基于父母的权威(单独的出生地不能依靠爱国主义),而这取决于基于效用的默认条约(DJN VI.2.2)。据说孩子们为了生存而同意他们的服从,因为否则无法获得育儿的有益目的,包括饲养,社交和后代的公民教育。此外,他同意,尽管母亲对父母大致平等的自然状态的儿童具有主要权力,但父亲通常通过婚姻协定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可以由民法(DJN VI.2.4-5)决定。与配偶关系一样,出于类似的原因,父母不能同样具有权威性或主权对他们的子女,但一个或另一个必须占上风。尽管这通常是男性,但普芬多夫除了亚马逊和当代皇后区外,民事主权出于王朝的原因而在这些皇后区,其丈夫不是国王,而是“皇后区的配偶”。 (DJN vi.2.5)此外,与婚姻权威一样,父母的权力受到该机构的终结的限制,通常排除了生与死权,以及使成年子女婚姻的能力。 (DJN vi.2.14)当孩子成年并被解放时,它停止了,但是(就像移民一样,DJN VIII.11.3-4)可能会因为特殊情况(包括其他条约)而超出该点。孩子们总是欠父母的公平和感激之情不完善(DJN VI.2.11)。

4.1.3家庭

Herilic或Master-Slave的关系与父母的关系相似,但更严格,并且它们没有自然的到期点。它们也基于明确或默示的契约,除了某些人统治的合格适合性和其他被统治的合格适合性(DJN VI.3.1-2)之外,没有自然的基础(仅此而已,仅此而已,这是不足以证明它们的合理性。 Pufendorf严格来说,将其视为主权 - 而不是财产关系(DJN VI.3.7)(DJN VI.3.7),并将奴隶视为事物,而是“永久性的雇佣军”(DJN VI.3.4),他们总是保留“自由的自由” ”(DJN VI.3.10)。奴隶制(或奴役 - 该类别比经常承认的类别更广泛或更多样化)并不能消除人类定律或消除人类原始平等的所有痕迹,即使他们有可能(永久地)将他们的命令自由讨价还价自己(DJN VI.3.9)。即使是奴隶的后代也可以保留在该地位中,尤其是在战争中进入战争时,尽管人类(右)有利于他们的解放。国家可能出于适当的原因来规范婚姻关系和父母关系,即使它们常常不会干预。奴隶制可能以手机审查,放逐,未能指定奴隶在意愿中的地位,尤其是 - 将奴隶置于链条中(犯罪或惩罚除外)。在最后一个案件以及任何其他不合理的身体自由剥夺中,奴隶从其最初的,基于协议的义务中释放出来,这取决于互惠:“除非承包商互相信任,否则没有协议,并且不能违反信仰不存在。”也就是说,物理纽带代替或升华道德纽带,在这种情况下,从奴隶可以自由走(即逃跑)(DJN VI.3.6,3.11)。这些原因与为什么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公民纽带可能被打破的原因相似。

4.2国家

普芬多夫的政治哲学或国家教义,包括后者的内部和外部职能,与他的道德规范保持不变并且是一致的。实际上,它们并没有真正截然不同。两者都依靠同一自然法律基金会,即社会法,不仅规范了居民关系,机构和社会,而且还规范了保护它们所需的民事状况。由于彻底无法独自生活的社会生物,人类在时间和组织上的各个阶段都受到社会的要求,而政治权威的建立不会抛弃道德及其义务,而是促进并促进并扩大了他们的范围。政治领域的脾气现实不是强迫放弃道德准则,而是在集体人类生存的复杂性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包括其不可避免的限制,排除和妥协,对自然法律的要求表示。在Pufendorf的自然法理论中,政治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形式。

4.2.1国家的起源

一般说话(由于各个国家的形成差异很大),因此,当他们的婚姻前,父母,尤其是Herilic的关联以及既有自然法则的指挥下,“国家”的道德实体就被人类强加于人类。其他基于协议的机构(例如财产) - 由于越来越多的冲突而导致武力的使用不合理,因此会导致相互伤害和不安全感。这是对这种紧急情况的一种防御和预防性反应,一种合作计划(阴谋)或相互保护协会,根据需要针对其他人类构成的日益严重的威胁(DJN VII.2.1-2)。反对亚里士多德,国家并不是人类发展的自然或理想阶段。谨慎(即,通过合理的理由推荐)或道义学(即上帝的指挥)意义(DJN VII.3.2)。不需要在文化前自然状态下消除人类的需求(底漆),因为城市和其他形式的关联通常足以满足(DJN VII.1.3和6; Brett 2011)。相反,它在人数增加,相对稀缺和竞争,日益增长的分歧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安全感的背景下,确保了这些社会安排及其文化收益,这是由于个人弱和不完美的社会存在的相互作用带来的。

国家形成是由恐惧明确驱动的,并且在Pufendorf的素描素描中(DJN VII.1-2)有充分的参考人类的邪恶,自信心和受伤的意愿。尽管如此,他的评论即使在这里也有资格与霍布斯(Hobbes)相反,而且它们并不构成人类学上关于所有人类独家自私的主张 - 这是该论点不需要的(DJN VII.1.5,7-8)。实际上,对临时条件和机构的讨论显然会诱使这种悲观主义。因为尽管这些安排依赖正式的诺言和公约,但它们也是由相互感情,对友谊的渴望和欢乐享受的诱导并肯定兼容的(DJN VII.1.5,2.4; viii.4.3,6.2; ii.2.7.2.7.2.7 ,3.16)。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手段和动机变得越来越无法维持它们,随着调节较小,更简单和更亲密的人类互动的复杂感觉演变成综合道德人或群体中规模更冷的心理学。也就是说,随着熟悉性,可预测性和目的的共同点的降低,在恐惧方向上的动机产生了一种原始的动机。尽管如此,Pufendorf的状态并不是建立在厚实,本质主义者或目的论(哲学或神学)人类学的基础上,甚至是负面的,而是基于对实际人类事务的经验,历史或现实评估。这既意味着该州的极简主义作为共同保护机构的职能可能不会受到其他实质性的(例如宗教,道德)结束的控制或覆盖,但由于恐惧不一定会消除其他人类动机,而只能消除其他人类动机,而只能抑制或扭曲或推翻它们,作为相互安全保证的状态实际上可以允许这些状态在其适当(下属)上下文中(再次)运行。

4.2.2合同主义

除了其主权之外,Pufendorf的状态与其他基于协议的机构的区别在于它的规模(DJN VII.2.2) - 也就是说,它的数字必须足以满足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中的安全性 - 更重要的是,其形成方式。从概念上讲,它起源于两项协议和一项中间法令(DJN VII.2.7-8)。当众多公民(实际上,家庭恋人或族长)是主要公民或直接公民时,就会发生结社的初始合同:DJN VII.2.20,5.12)彼此同意共同为了相互安全。这就要求由结果组的所有(全部或正式)成员加入,他们同意是绝对或有条件地同意自己同意单独将自己绑定到多数人选择的任何形式的状态,还是仅对一定的某个国家选择预先批准的形式使自己满意。无论哪种情况,因此构成的乐队(coetus)仍然缺乏统一性,并且只有“国家的基础和起点”(DJN VII.2.7; Pufendorf 1994a,p。212),尽管足以防止立即返回到返回到自然状态,如果第二条暂时暂停,例如在盘际期间(DJN VII.7.6-7,VIII.11.1)。

第二条契约遵循了要建立的特定国家(君主制,贵族或民主)的特定国家形式的选择(通过多数投票的务实;请参见Pasquino 2010,Schwartzberg 2008),并通过它的每个未来国家公民他自己是特定的管理代理人。需要防止威胁所有前学协议(DJN VII.2.3,10)的随机叛逃和个人例外主义,包括第一笔合约。在此阶段或层面上,各个承包商通过单独的服从承诺将其意志团结到具有独特的权利和义务(即不仅转移)权利和义务的新的道德角色,并能够利用其合并的力量来纪律,强迫,并因此有效地控制(DJN VII.2.5,3.4,8.5;参见VI.1.12; Boucher 1998,Skinner 2002)。民事服从类似于Herilic的服从或奴隶制类似,尽管更集中在意图上,更有限制,并且 - 由于州长与受管辖权之间的相互承诺 - 可能在狭义上定义,并且(认为Pufendorf)可避免的情况(DJN VII.3.1,3.1,,3.1,,思考) 2.10; Seidler 1996)。此外,在将标题与制裁或强迫的力量结合起来时,它还回想起一般的结构和理由的道德义务的一般结构和理由,要求人类首先构成人类(参见DJN VII.3.1,2.13; I. I. 6.9,6.12;

4.2.3主权

像博丁(Bodin)和霍布斯(Hobbes)一样,普芬多夫(Pufendorf)将主权(帝国)确定为国家的“活泼和维持灵魂”。这是一种新的道德品质,它来自统治者的各自承诺并统治,包括前者的指挥权和后者的服从义务。 (DJN VII.3.1–2:Pufendorf 1994a,第217-18页; VII.4.12;荷兰2012)像其他灵魂一样,像其他灵魂一样,主权来自上帝(作为自然法的作者),尽管这只是间接的案例,或通过推理人的工具。因此,在整个DJN Pufendorf的第七本书中,拒绝了德国电影人J. F. Horn(Politicorum Pars Architectonica de Civitate [1664])的论点。自然法授予任何人或特定个人或团体的主权;相反,在特定情况下,人类承包商做出了这样的决定。然而,始终要求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该州内没有上等或同等的权力。同样,主权不能划分,因为那将剥夺承担国家作为有效权威的意志的统一(DJN VII.4.11)。因此,所有管理职能,包括立法,司法,刑事,经济和与战争相关的权力,最终都必须居住在同一角色或代理机构中。否则(就像在神圣罗马帝国一样,在目前的德国州(蒙兹)被诊断出的政治疾病的政治疾病将有两个或更多的头脑,并且通过再现前期病情的冲突,将诱使其自己的破坏。

4.2.4状态形式

主权统一的州 - 无论是君主制,贵族,民主)而被称为常规的状态,而统一的状态被称为规则(DJN VII.5.2,5.14–15)。不规则性总是削弱一个状态,但每种形式也都有其自身的困难和弱点。普芬多夫原则上不偏爱一种常规形式,而不是另一种形式:上帝是自由国家(民主国家)和君主制(DJN VII.5.5)的作者,主权或je下的作者同样属于所有国家,而不仅仅是君主制(DJN VII。 3.3)。但是,人类对特定状态的特定形式有所不同(DJN VII.5.11),由他们决定自己实施哪些国家(DJN VII.3.2)。实际上,选择似乎是审慎的,因为某些形式的状态可能需要特定的人类处置才能有效运作(DJN VII.6.5),并且某些形式可能更适合特定环境。因此,拥有分散人口的大领土被更好地统治为君主制,而较小的地区或城市国家可以很好地管理民主国家(DJN VII.5.22)。更普遍的是,由于人类关联的简单物流(DJN VII.5.9),君主制可能更有效。除了这种形式和条件之外,每种状态也容易发生其本身特有的其他断层或疾病,Pufendorf将其区分为“人类的恶习”和“地位的恶习”(DJN VII.5.10)。例如,前者(例如,在君主制中)统治是不合格的,而后者(在民主国家中)太自信,不愿意妥协了。事实仍然是,即使国家是人类软弱和不完善的补救措施,因为人类的结构始终是不完美的(DJN VII.5.22)。

无法通过混合状态(Riklin 2006,Scattola 2009b,Zurbuchen 2009)混合形式来避免或减少这个问题,因为它产生的不规则性是由于Pufendorf拒绝的。对于混合而产生的是根本不是状态的实体,因为它是通过仅协议(不服从)的,或者近似独立状态系统的实体,否则在两者之间进行某些“怪异”(DJN VII.5.12–12–) 13)但是,pufendorf确实允许在国家形式和行政形式之间进行区分。 5.13)。根据他们的集体权威的方式,通过讨论Pufendorf将其分析扩展到国际领域(DJN VII.5.17-21;请参阅Seidler 2011)。

4.2.5绝对和有限的主权

对立霍布斯(Contra Hobbes),Pufendorf允许最高主权(Summum Imperium)是绝对的或有限的(DJN VII.6.7)。前者获得了主权接受他(她或它的)权威而没有任何条件的地方,后者是公民的提交取决于主权对某些条款的最初接受,例如现有州的基本法律。最终的主权可能会违反这些,使他的行为有害或非法(DJN VII.8.2-4,6.10),即使受试者通常不通常(除非在极端),以否认他为此而服从,因为它会出于这个原因完全破坏主权的重要终点(DJN VII.8.5-6)。考虑到人类的缺陷,Pufendorf显然有利于有限的主权。

然而,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他批评了绝对主权的滥用,但他也批评其非理性恐惧(DJN VII.6.8-13)。 同样,没有普遍的建议,但都取决于特定历史情况所需要的,其中这些选择本身就是本身。

4.2.6州和教堂

国家或君主必然控制所有子国家集体,包括经济,政治和宗教协会,特别是如果他们与公民效忠竞争(DJN vii.2.21-24)。 虔诚是神灵和个人信徒之间的个人资料,其经纪人实体或教会的官方调解,也直接和组织人类行动,这具有可能干扰国家职能的世俗影响(也是缺乏责任) - AS普菲登多夫参考天主教和教皇在欧洲事务的角色(Einl。,Ch。12,2013;也[1839,1714,1691B])。 因此,主权有权(和义务)规范宗教组织,审查信仰,甚至促进官方宗教 - 尽管只是为了确保与政治秩序(DJN VII.4.11,9.4)兼容。 事实上,如公立学校(如果他们不仅仅是延续学术上方),宗教也可能帮助公民形成的过程 - 这是必要的,因为各国是人类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不定行道德实体,而且(好的)公民不是出生的但制作(DJN VII.1.3-4)。 然而,由于它们是脱离不同道德人物(公民,信徒)的偏差机构,因此既不存在州也不存在,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其他目的。 州宗教的一般权威及其对所有宗教团体的主权,也为宗教少数群体的宽容创造了空间,从而限制了破坏稳定的忏悔冲突(Seidler 2002,Zurben 2013,Lehmann 2013,palladini 1997b)。 虽然普菲登托夫尚未抵达基督教托马斯的解构国家(Hunter 2007)的概念,但他对宗教对政府的影响的历史意识,以及其对政治派系主义的经常贡献,使他成为独立宗教的谨慎态度机构倾向于倾向于兴致国监督。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他们从同一保证神中发出,他举行了最终真正的政治和真正的(宗教)学说就无法冲突(DJN VII.4.8,4.11)。

4.2.7民法

尽管其自然法律基础,但国家的积极法律只会部分重叠与自然法。 也就是说,由于其目的不是使人类完美而是安全,只有那些在没有哪些公民之间的和平的自然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也应该成为民法(DJN VIII.1.1,III.4.6)。 事实上,通过重点关注人类协会的要求而不是个人形成,社会性原则更加简单地使普五百福在法律上的简约,因此即使是自然法沉默或无动于衷的“民法不应该制裁更多的东西而不是融资公民[因此]和国家”(DJN vii.9.5; Pufendorf 1994a,p。242)。 此外,在这个狭窄的焦点区域内,它还授予立法者的酌情决定或灵活性。 因此,即使民法法不应该明确违反自然法,如果他们重新定义或“忽视”(不受移植)某些做法,它有时是可怕的 - 如盗窃,决斗和默默地接受的戴绿帽,因为“时代的情况”人们的天才“不提供当前的补救措施(DJN viii.1.3)。 这种实际调整在DJN VIII的国家法律详细讨论中,关于惩罚,社会地位(尊重),财产和战争 - 这是强制性主义者,后果主义者和品格的现实主义者的惩罚。 他们脾气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道德主义,而是相同的灵活性“州的原因”方法,也指导了他对国家间关系的思考。 事实上,通过他们在社会性原则的共同基础上,自然,民事和国际法在连续性和彼此之间进行对话 - 虽然以复杂有些不整洁的方式(DJN II.3.23)。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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