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休谟论道德(一)
1. 道德哲学及其主题
二、康德与休谟及英国道德哲学的关系
3. 道德中的理性与情感
4. 优点和缺点
5. 自由与必然
6. 宗教与道德
参考书目
主要来源
休谟,大卫
伊曼纽尔·康德
二手资料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 道德哲学及其主题
休谟和康德对道德本身有两种有些不同的概念,这有助于解释他们各自的道德哲学方法之间的一些差异。最重要的区别是康德将法律、责任和义务视为道德的核心,而休谟则不然。在这方面,康德的道德概念类似于伯纳德·威廉姆斯所说的“道德体系”,它主要根据无条件约束和不可避免的义务形式来定义道德领域(Williams 1985:193-94)。康德认为,我们的道德关注主要由以下问题主导:法律以独特的道德必要性为命令,赋予了我们什么样的义务。像大多数十八世纪哲学家一样,他也认为我们的道德生活关注的是如何在一生中保持美德的问题,但他根据法律、义务和责任等更基本的概念来定义美德。相比之下,这些概念在休谟的理解中发挥了作用,但它们的中心地位却远非如此。对于休谟来说,更广泛、更宽松的“个人优点”概念是道德的核心(EPM 9.1.1)。我们的道德关注主要是哪些动机是善良的问题,我们通过观察人类同胞的反应来回答这个问题,当正确看待事物时,他们会认可那些有用的或立即令人愉快的动机和性格特征(EPM 9.1.13)。这些是休谟描述义务和义务的术语,而不是相反。
另外两个差异也值得注意。首先,康德在道德和非道德现象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限,例如审慎、政治或美学。道德的规范标准及其要求的性质使其与非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休谟来说,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界限要模糊得多。他经常将道德判断同化为“品味”或对美丽和畸形的判断(Gill 2007),并且他明确反对将道德美德与其他个人品质(例如机智甚至漂亮的外表)严格分开(T 3.3.4– 5)。休谟认为,道德美德与非道德美德的严格分离标志着现代道德思想逊色于古代伦理学的一个方面。他似乎还怀疑这反映了对基督教继承的责任和罪恶感的不健康的执着(Darwall 2013:8-9)。
第二个重要区别与第一个区别密切相关。对于康德来说,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别不仅在于义务的特殊形式,而且还在于其高于生活的其余部分。道德本身具有独特的地位或“尊严”,就像法律源于其自主意志的理性存在一样(G 4:435)。对两者的正确回应是一种相应独特的崇敬或“尊重”形式,道德对我们每个人都同等要求。康德认为,在道德领域,我们通常只是隐含地认为自己是“人”,高于机器或其他动物等单纯的“事物”。我们主要的道德关注之一是保护这种地位,这需要从根源上尊重理性自主,并避免通过将自己或他人视为纯粹的事物来羞辱或贬低人的行为或思维模式和欲望。这种关注在康德的道德观中尤为突出,并且对他的道德哲学方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Anderson 2008)。例如,我们在他关于尊重人的讨论以及他将道德美德描述为“热爱荣誉”时看到了这一点(参见 Denis 2014)。我们还可以在对自我义务的优先考虑中看到这一点(参见 Denis 2010a),以及康德的主张,即当一个人对自己撒谎或在别人面前卑躬屈膝时,他就会抛弃自己并使自己成为“蔑视”的对象,因为例子(MM 6:420)。休谟并不这样看问题。对于休谟来说,道德领域并不是特别纯粹、特殊或崇高。它有时表现出我们最仁慈或最宽宏的一面,但道德与生活的其余部分是连续的,包括政治和现代商业社会对财富和地位的追求。道德美德无疑让我们感到愉悦,有时甚至非常令人愉悦,但它并不需要一种独特形式的尊重或崇敬。道德规则和理想也同样如此,它们源于驱动人类其他行为的相同倾向、想法和激情。荣誉和尊严的概念可能会出现在休谟的道德观中,但它们远非核心。道德让我们更加关注促进快乐和效用。
休谟和康德都认为哲学应该提供道德基础理论。当谈到道德的基础时,他们似乎在两件事上达成了共识。首先,道德的基础不能在宗教中找到。其次,它无法在与世界无关的事实中找到。然而他们对故事的其余部分意见不一。休谟将道德的基础定位于人性,主要在于我们对人类同胞行为的情感反应。相比之下,康德将道德的基础置于我们与所有可能的有限理性存在所共有的理性本质中。他认为道德的基础在于理性意志的“自主性”。康德的自主概念是他的伦理学中更核心、更独特、更有影响力的方面之一。他将自治定义为“意志的财产,通过它它本身就是一条法律(独立于意志对象的任何财产)”(G 4:440)。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主的,因为它既赋予自己道德法则(自我立法),又可以约束或激励自己遵守法则(自我约束或自我激励)。道德法则的根源不在于行为者的感受或倾向,而在于她的“纯粹”理性意志,康德将其称为“正确的自我”(G 4:461)。另一方面,他律意志则受到自身以外的事物的支配,例如外部力量或权威。
这些对立的道德概念及其基础对应于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哲学方法。休谟的方法可以称为自然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或实验性的。他的道德哲学是他为整个人性提供自然主义解释的更大努力的一部分。休谟的方法依赖并反映了他的心灵哲学,其方法是经验主义的。他将伦理学与心理学、历史学、美学和政治学一起视为他的“道德科学”的主题。休谟通常似乎对将道德解释为一种自然现象更感兴趣,而不是提出规范的伦理理论,将道德行为视为同一个物理世界的一部分,在这个物理世界中我们用因果关系来解释事物(EHU 8.1.20-22) 。根据这个观点,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可以接受实证研究和解释。事实上,休谟经常将人类与其他动物进行比较,将人类道德的基础追溯到人类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心灵特征(T 2.1.12)。
与休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康德坚持认为需要对道德的基础进行先验的研究。他对美德和道德判断的详细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对人性的观察和想法。但康德明确指出,道德必须基于最高的道德原则,而这一原则只能通过纯粹道德哲学的方法先验地发现(G 4:387-92)。通过“纯粹”或先验的道德哲学,康德心目中的哲学完全基于理性运作所固有并揭示的原则。根据康德的观点,先验方法是必要的,因为道德的命令是无条件的。我们永远无法通过休谟的方法发现一个以如此绝对的权威命令所有理性存在的原则。他认为,实证方法可以告诉我们人们如何行动,但它不能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然而,一旦具备了道德的最高原则,人们仍然需要了解人类才能应用它(MM 6:217)。这对康德来说很重要。如果不了解诸如人们可能倾向于采取的目的类型以及人类能动性在何种条件下繁荣或衰落等情况,人们就无法具体谈论最高道德原则的要求。如下文和全文所述,这是康德道德思想的一个领域,受到休谟和他的感伤主义者同胞的显着影响。
二、康德与休谟及英国道德哲学的关系
休谟对康德的理论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见,例如,Guyer 2008、Kuehn 2017、Kuehn 1987b 和 Kuehn 1983。)康德报告说,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劳动”从根本上是对“休谟怀疑论教学”(CPrR 5:32)的回应。但休谟道德哲学的影响远没有那么直接。一方面,康德早期的伦理著作充满了对道德感理论或感伤主义的积极评价,他自己的观点也暴露出对这一传统的重大借鉴。另一方面,康德似乎更多地将这一传统的精华与哈奇森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休谟(Kuehn 2001:182)。然而,休谟对康德的人类学著作和讲座产生了强大的影响(Louden 2017),康德事业的人类学方面塑造了他关于将先验道德哲学应用于现实人类的思考。
感伤主义对康德工作的积极影响在他职业生涯的早期最为强烈(例如,Walshots 2017 和 Sensen 2017)。这种影响在他 1760 年代出版的两部作品中最为明显。在《关于美丽和崇高的感觉的观察》(1764)中,康德注意到并分析了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不同特征和气质(以及不同类型的文学、自然界中的物体等)。他关于道德的言论表达了对某种形式的感伤主义的承诺,无论这种感伤主义多么特殊。例如,他声称道德原则“不是思辨规则,而是存在于每个人类胸中的一种感觉的意识,这种感觉远远超出了同情和顺从的特殊基础”(OFBS 2.217)。他将其描述为“人性之美和尊严的感觉”,宣称只有当一个人“服从”她的特殊倾向“以这种扩大的方式”时,一个人才能“带来一种崇高的态度,即美德之美”。 ”感受到人性的美丽和尊严(OFBS 2.217)。康德在该时期的另一部著作《自然神学与道德原则的区别性探究》(1763)中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其中他区分了代表真理的能力和体验善的能力,并将后者与感觉等同起来。康德认为,“正如存在无法分析的真实概念一样,也存在无法分析的善的感觉……理解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展示来分析和区分复杂和混乱的善概念”。它如何从简单的善的感觉中产生”(I 2:299)。
感伤主义影响的其他迹象可以在康德那个时期的笔记和讲座中找到。例如,在他1765年至1766年冬季学期的讲座公告中,他断言“行为中善恶的区别以及道德正确性的判断,可以通过人心轻松而准确地认识到”。通过所谓的情感,并且不需要详细的证据”(WS 2:311)。在同一份声明中,他表示他打算发展和澄清“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和休谟的尝试,虽然不完美和有缺陷,但在发现所有道德的首要原则方面却取得了最大的进展”(WS 2:311) )。同样,康德在似乎来自 1764 年至 1768 年之间的笔记中写道,“道德规则源自一种特殊的、同名的感觉,而理解是在这种感觉上引导的……”(NF 19:93 #6581)。
随着康德观点在 1760 年代的发展,他对感伤主义的看法变得更加消极。到 1760 年代末,他认为这一传统不可能对道德义务提供充分的解释。道德提出了无条件的要求,他越来越相信感伤主义无法解释或证明这些要求的合理性。这一结论的论证成为康德后来的著作和演讲的核心。在几部著作中,康德根据物质决定基础对误导性的、异律的伦理理论进行了分类——这与他的自主理论形成鲜明对比,在自主理论中,道德动机构成了客观的、形式的决定基础(参见 Wood 2005b [其他互联网资源];Irwin 2009 年:第 68 章和第 71 章;以及 Schneewind 2009 年)。康德根据对道德义务基础或基本道德原则的解释来区分这些理论(G 4:441-44;CPrR 5:39-41;C 27:252-54;M 29:621-25)。这些理论可以假设道德原则的主观(经验)或客观(理性)决定依据;在每一类中,都有一些理论假设这些决定因素是外部的,而另一些理论则假设它们是内部的。客观的、内在的基础包括完美(例如,沃尔夫和斯多葛学派)。客观的、外在的理由包括上帝的意志(例如克鲁修斯)。主观的、外部的基础包括教育(例如蒙田)或公民宪法(例如曼德维尔)。主观的、内在的理由可以包括身体感觉,例如自爱(例如伊壁鸠鲁)或自利(例如霍布斯),或道德感觉(例如哈奇森)(CPrR 5:40; C 27:253)。因此,康德将道德感理论置于那些假设道德感觉的主观的、经验的、内在的决定基础作为道德原则的理论之中(参见M 29:621)。
从《基础工作》开始,康德对感伤主义的反对就集中在他认为感伤主义的致命缺陷上。任何经验原则都不能成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因为这些法则普遍、必然、无条件地约束着所有理性存在。相比之下,经验原则的权威取决于人性的偶然方面(G 4:442-43)。此外,道德情感的差异使得它们不足以成为善恶的标准(G 4:442)。道德情感不能成为最高道德原则的源泉,因为最高道德原则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而情感则因人而异(马29:625)。如果责任以情感为基础,那么道德就会比其他人更强烈地约束某些人(例如心地善良的人)。即使人们在道德感受上完全一致,这种一致也只是偶然事件,因此,正如康德所理解的那样,道德律的基础并不充分。事实上,如果道德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那就是任意的:上帝本可以构造我们,以便我们从罪恶中获得愉快、平静的认可感,而我们现在(据称)从美德中获得了这种感觉(M 29:625)。因此,对于康德来说,道德感理论提供的义务基础的偶然性使得这些理论不充分。只有先验的确定理由才可以。
正如这些批评所表明的那样,康德成熟的思想强烈拒绝感伤主义对道德基础的看法。然而,在康德开始相信道德的真正基础在于意志的自主性之后,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和休谟的影响依然存在。康德在笔记中指出,虽然道德感理论不能证明我们的道德判断是合理的,也不能提供指导道德判断的标准,但此类理论确实为我们如何实际判断行为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经验解释(NF 19:117 #6626)。同样,他认为,即使一个人拒绝道德感“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原则”,人们仍然可能接受它作为“心灵对道德的激励”的理论(M 29:625)。康德还继续赞同他早期在《观察》中主张的某些版本,即我们的一些感受表明“灵魂的敏感性......使其适合良性冲动”(OFBS 2:208)。例如,我们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看到了这一点,康德声称道德情感、良心、对邻居的爱和自尊都“存在于道德的基础上,是接受义务概念的主观条件” (MM 6:399;参见 Guyer 2010)。感伤主义的挥之不去的影响还体现在他强调“积极同情”他人的义务,以及声称我们“有间接的责任培养我们内心富有同情心的自然(审美)情感,并利用他们有很多基于道德原则和适合他们的感觉的同情方式……。因为这种[同情心]仍然是大自然植入我们体内的冲动之一,让我们去做仅靠责任的表现可能无法完成的事情”(MM 6:457)。
3. 道德中的理性与情感
如上所述,康德对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和休谟的观点发生了决定性的改变。在他职业生涯的早期,他认可了他们方法的核心方面,但康德成熟的著作是围绕这样的理念组织的:理性,而不是感觉或情感,是道德领域的最高权威。在这方面,他的道德哲学的许多特征与休谟的道德哲学根本相反。我们可以在他们各自对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论述中看到这种对立。然而,仔细审视这些话题也凸显出感伤主义对康德的残余影响。
休谟认为,道德判断通常涉及人类行为背后的性格特征和动机。做出道德判断就是通过情感来检测善良或邪恶的心灵品质的运作。这里的情绪是一种“特殊”的感觉——即赞同(爱、骄傲)或不赞同(仇恨、谦卑)的感觉(T 3.3.1.3)。我们将那些引起我们认可的特征称为“美德”,将那些引起我们反对的特征称为“恶习”。赞同和反对的情绪都是激情,但它们往往是“温和的”,因此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思想或想法(T 3.1.2.1)。真实的故事是“道德……更应该被正确地感受到而不是被评判”(T 3.1.2.1)。需要理性和经验来确定给定动机或性格特征的可能影响,因此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理性的作用是次要的。说某个特定特征往往有用或有利于快乐是一回事,而说它是“好”或“美德”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某种特质的道德价值是由认可情感赋予的,这种情感“借用内在情感,用色彩给所有自然物体镀金和染色,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新的创造”(EPM App. I.21)。然而,休谟认为,只有那些从“一般观点”经历的情感才算真正的道德(T 3.1.2.4)。例如,一个人可能讨厌或嫉妒敌人的勇气,但这不一定是道德反应。当她从“一般观点”(T 3.1.2.4)考虑敌人的勇气时,就会体验到道德情感。当一个人从这个角度考虑事物时,她会将他们视为“明智的旁观者”,对她所看到的场景不感兴趣,但仍然会产生情感反应(Cohon 2008:126-58)。明智的旁观者并没有消除她的情感,而是通过同情来放大它们,这使她能够怨恨他人的苦难或为他们的幸福而感到高兴。 (关于同情,参见 Owen 2009 和 Taylor 2015:189-94。)
康德对道德判断提出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解释。他专注于代理人(而不是旁观者)必须对如何行为做出的第一人称判断。在他看来,首要问题是道德法则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或要求什么。激情或感性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相反,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理性的运作,代理人可以通过理性的运作来确定她的行为原则或“准则”是否与道德律相冲突。因为她是一个不完美且有限的理性存在,所以法律对她而言是“绝对命令”(CI)。它是势在必行的,因为它命令并约束我们;它是绝对的,因为它以最终权威来命令和约束我们,而不考虑个人偏好或任何经验上的偶然目的(G 4:413-20)。 CI 的两个最著名的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 (FUL),它命令“仅按照该格言行事,通过该格言,您可以同时使其成为普遍法则”(G 4:421) ),以及目的本身(FEI)的公式,该公式命令:“因此,你要利用人性,无论是在你自己身上还是在任何其他人身上,总是同时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作为目的”一种手段”(G 4:429)。学者们对于 CI 的这两种表述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康德提供的其他表述之间的关系存在分歧。关于 FUL 还是 FEI 在审议和道德判断方面是否具有首要地位也存在分歧。康德声称 FUL 是每个人在道德判断中实际采用的标准(G 4:402;CPrR 5:69),一些学者捍卫其首要地位(例如,Engstrom 2009)。其他人则支持 FEI,特别强调其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作用,其中 FEI 似乎在指导对特定道德义务的判断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例如,Wood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