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促使宰职地位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君权力下降,二是统治机构日益完善,设官分职日益明确。春秋时期,各国太宰当是因袭西周王朝的宰而来,主管公室内外事务是其基本职责。《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宋国发生大火,火灾中各类职官各司其职,太宰西鉏吾主管国库,司宫、巷伯等宫官也归其管辖,由此可见太宰基本职掌之一般。太宰除职司公室内外事务外,一般情况下,还参与出纳国君之命,出使列国等政务【56】。太宰的基本职掌说明其为诸侯国公室之总管。太宰既为公室总管,在设官分职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太宰以其常在国君左右的特殊身份,参与政务活动是制度所允许的正常情况。太宰既是公室总管,又往往以国君近侍身份参与政务,其地位重要也是顺理成章的。虽然如此,太宰参政的实际地位又不像“三有司”及司寇那样为制度所固定,其实际权力的大小往往有赖国君个人意志决定。齐桓公欲以鲍叔为宰治国,实乃齐桓公个人的意向,因为当时齐国制度中的执政是“天子之二守”,即国、高二氏【57】。可见设官分职不十分明确的制度使宰职地位重要,而国君的意志更能决定宰职的显赫。决定宰职重要地位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太宰的地位就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动。整个春秋时期,职官制度日趋发展,职官机构趋于完备,臣仆式的宫廷内官与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治民官,分职日趋明确。到战国时,出现了职掌内廷事务的专门机构——少府,产生了分管军政的将相,正是先秦时期设官分职日趋完备的必然结果。太宰在设官分职日趋明确的情况下,逐渐脱离政务而专司宫廷事务,地位无疑要随着下降。另一方面,春秋中后期,各诸侯国卿大夫实力急剧膨胀,拥有政治、军事实力的强宗大族把持朝政的局面渐渐出现,公室地位日益下降,国君权力日益削弱,作为公室总管的太宰也就逐渐失去凭国君意志参与执政或职掌军国要事之可能。
(二)战国时期的中央职官
战国时期是继春秋以来新旧社会变革最激烈的阶段。争霸战争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应付日益频繁而激烈的战争局面,各国不仅需要强大的由国君直接掌握的常备军,而且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以便及时有效地动员全国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战争。各诸侯国内,自春秋中后期开始,国君与卿大夫之间争权夺利的矛盾斗争,已一步步将奴隶制的宗法职官制度推向绝境,客观上促使一种新的统治方式及统治机构产生。各国经过激烈的变革,封建生产关系已先后在各国建立,新型的生产关系客观上也要求相适应的统治机构。适应以上诸方面的变化,新的君主集权官僚体制逐渐基本形成。在这里需要充分肯定的是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给血缘宗法官制致命一击,打破了世卿世禄制度,废除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使得有才能的人得以进人国家的管理层。在商鞅变法下,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官吏管理机构。君主集权制下的官僚机构,以相和将为首脑。从设官分职的角度讲,这套官僚机构的重要特点,就是官分文武,相作为文官之长管理行政,将则作为武官之长掌握军权。春秋以上,官吏基本上是文武不分,各国执政首领正卿或上卿,在平时是最高政务官,在战时则为最高军事长官。如鲁国的司徒,郑国的当国、为政,宋国的右师、左师,齐国的“二守”,晋国的中军将均如此。到战国时期,由于各国统治范围日益扩大,政务也相应繁多,官僚统治机构日趋复杂庞大。在这种形势下,只有军政分工才可能使统治机构高效运转。官分文武即适应了当时政务与军务分工的客观需要,使文才武略各尽所能,同时又便于君主集权。因为文武分职使大臣权力分散,有利于大臣互相制约和监督,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大臣独揽大权而威胁君权。
君主集权制是战国时期各种社会制度激烈变革的必然产物,而新的职官制度又是君主集权制的必然结果和保证。新的职官制度有的尽管保留了西周甚至商代的职官名称,但更多的是新的职官,这些新的职官有些被历代延续下来。
1.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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