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无限力量展现模式里的哪一类,类别里的哪一方面,甚至是“全体类别”(或是以无限的形式继续让“全体”这一概念领域经历无限范畴的拓展……)以及比“无限展现”本身代表的一切和用“可以扩充自身的无限”去用“自身被无限性扩充的扩充方式”扩张这里的“一切”后,比这所有“无限展现”更“无限”的展现方式和比“展现方式”所代表的无限性延伸框架更具“无限性范畴”的方式……皆可将其替换为未涉及完整无限性的“非无限”可达成的“伪装形态”。毕竟对于拥有无限性的一切而言,所谓的“自身能做到的一切事情”,永远都存在可继续拓展至的外部领域,因此哪怕把这诸多形式的无限存在能够做到的事情都归类为非无限者能力的一部分,也不违背后者“非无限”的事实。因为那些“能做到的事情”本身也并不能完整地涵盖无限者的所有能力,让非无限者拥有能做到那些事情的力量也并不意味着它们做到了无限。既然无限者可以继续在“自身可达成的一切行为”这一无穷领域的外部任意选取可以当作自身能力的观念且不抵触这一领域确实包含着它所有能力的矛盾状况,那么就算非无限者做到了所谓的“无限者能够做到的一切”,它们的能力范围之外依旧存在着其它超脱于这一范畴的“能够做到的事情”,它们的本质依旧是非无限。“非无限者”这一身份并不会成为一种限制,反而给予了它们毫无底线地把无限者能够做到的事情归类为自身能力范畴之内的权力。只要它们还有着做不到的事情,就不会超出这一身份下所具备的权限。不管它们能做到的事情多到何种程度,它们的能力范围如何继续利用已包含的能力或是别的能力进行延伸,永远都存在着“这一范畴之外”……所以它们想要得到多么无穷无尽的能力都是自由的,毕竟总会存在不属于这些能力能够做到之事的“事情”(它们无法做到的事情),使它们坐实非无限者的身份。哪怕是超越无限者,超越前文中那些无限存在所构建的网络和后面那些关于“扩张”的延展型描写,假定自身具备某种“超无限性”,使“非无限”这一概念代表的本质高于超无限性以及它所涉及的矛盾层面(早在数学阶层最低端概念的莱茵哈特基数层面就已经涉及到了包含0=1,1=0,0中间掺杂着无限个1这样的混沌体的“范围”而例出那些0……000000……00…0…1……φ/./././././……φ(……)……φ)φ)…φ)……φ)……φ))…)))…φ)……φ)……φ……φ))))……由那往后推进到超无限层次或是其它高于那一层面的差异概念时肯定不会停滞于仅仅只是将那一层面扩大到直接包含这些“更高矛盾层次”后的结果。前后文中位于其上的更高阶领域里看似与其相似的差异性质实则都满足最基本的条件:后面涉及的矛盾皆基于“本质上高于前面的层级”这一点而成立)……只要还有着其它“做不到的事情”,满足“非无限”的定义,让它们继续身为非无限者,就全部都能实现(其实不满足这项定义,让自己成为“无限的非无限者”也是能够实现的事情。这不过是使最基本的差异事件发生了而已,由更高阶的悖论或超出悖论范围的逻辑缺陷所编织出的“差异阶层”以及跳出差异领域的更多……也都属于非无限性质可以达成的范围。而无限性也能够在此基础上与其构建本质上的差异以及优越性,于是又会触发矛盾的连锁……)。
至于“非无限性”的特质,恰似其名所示,它作为超越“无限性”且高于“以无限性角度划分出的高于无限性的状态”……等等的属性而存在。当我们如之前那般简要阐释无限性所能触及的高度,差列举出“通过各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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