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建立有效的赋役制度,对地主隐匿田产、户口而逃避赋役的行为予以打击。他下令各地认真清理、统计全国户口和耕地数额,编制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从面形成了严密的户口和财产登记制度。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要求在各地作战的总兵和地方官员注意收集户口版籍。同年,制定“均工夫”役法,而且还编制了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的均工夫图册。洪武三年(1370年)他又下令按户登记姓名、籍贯、年龄、丁口、产业,实行户帖制,将户帖发放给各户,全国户籍则在户部汇总。在江南一些地区还试制了“小黄册”。明政府也十分重视查核全国的土地。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派官员到浙西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后来又令国子监监生武淳等人到各地丈田绘鱼鳞图。鱼鳞图册按“随粮定区”原则,以税稂万石为一编造单位,称一区。把每区的土地丈量之后,绘成图册,册上记载所有田亩面积、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户主姓名。因总图形状象鱼鳞,故而得名为“鱼鳞图册”。黄册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田地为纬,田地分别归于地主,作为征派赋役的根据。鱼鳞图册以田地为主,以地域为经,以人为纬,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凭证。两种册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户口、田地和赋役管理制度。
立卫所制和将兵法
洪武初年,中央军事机关为大都督府,朱元璋任命亲侄子朱文正为全国最大的军事长官大都督。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队都由大都督府统率。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过大,就在废中书省的同时,把大都督府一分为五,设立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各都督府分别统领各自所属的都司、卫所,各府的长官分为左、右都督,掌管军事。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各都督府只管军籍、军政,没有指挥和统率军队的权力;兵部虽有颁发军令,铨选军官之权,但不能直接指挥和统率军队。如有战争,则决定权在皇帝手中,兵部奉旨颁发调兵命令,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然后率领由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结束战事之后,兵归卫所,主帅还印。这一制度使皇帝握有总指挥权和将帅的任免权,而军籍、军政的管理和军队的调发指。立国之初,朱元璋和刘基经过研究磋商,在编制和训练军队方面,创立了一种卫所制度。所军队有四个来源:一是从征;二是归附:三是谪发;四是垛集。军人列人军籍,世代沿袭、儿孙代代当兵,都督掌管军籍,普通地方行政官吏无权管辖军人。军队耕战结合,平时既要屯耕,也要进行军事训练,并且还担负保卫边疆和镇守地方的任务,具有武装力量和生产力量相结合的性质。卫所把全部军士都编排进来,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每十个百户所编为一个千户所(1120人),每五个千户所编为一卫(5600人)。卫所的军官分别为百户、千户、卫指挥使。百户所以下的军事单位是总旗(约50人)、小旗(约10人)。全国各地都有洪武朝卫所,但主要集中在京师重地。
诏令办学
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朱元璋告谕中书省官员说:“学校教育,到元代其弊已极……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十月三十日便下诏令地方郡县开办学校。
为了能使地方贯彻好立校兴学政策,明政府明确规定:府学设教授一人,训导4人,生员40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生员20人。师生每月除供应每人六斗米外,有司还要供应鱼、肉。学官月俸,多少不等。学生学习,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要学以致用。同时还对学校规章等其他相应教学措施做了规定。地方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资历深的可以定期保送到京师国子监继续深造,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求取功名;入学十年以上还没出路的,由学校推荐,可往吏部保送,充任下级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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