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题:3.先期处置 在现场调查的同时或结束后,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的应对处理。 (1)告知事件的受害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对是否是药品原因造成的伤害会有明确的调查结论,抚慰受害人的情绪。 (2)通知医疗机构停止相关药品的使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做好救治工作。 (3)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调查的情况通报卫生主管部门。 (4)必要时派员守候现场,跟进事件的发展,并随时报告。 (5)将现场调查和处置的情况报告部门主管领导。 4.评估研判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情况,依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迅速对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属于哪个级别的事件进行评估、研究和判定。如果突发的事件造成的伤害特别严重,出现了群体性严重不良反应,或多人死亡,可先作出突发公共事件的判定,先行报告,再对伤害后果和事件的级别进行研判。 5.报告提请 根据评估研判的结果,属于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领导,并提请启动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于性质明显严重、危害后果继续发展的事件,可直接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无题:法律法规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5]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度小法 [引用日期2020-05-27] [2] 药品分类及剂型表.百度文库 [引用日期2016-04-25] [3] 药品终端网增开控销系统 大力促建医药零售市场.中国发展网 [引用日期2015-01-15] [4] 药品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08-07 [引用日期2014-08-08]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引用日期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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