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首先,“乌托邦”有一套完备的官员制度。“乌托邦”岛设总督、特朗尼菩域称首席飞拉哈、摄护格朗特(或称飞拉哈)三级行政官员,他们全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全岛由54个城组成,每城下辖4个区。各区每30户选举一名低级官员飞哈拉,再从每10名飞哈拉中选一名中级官员首席飞哈拉,没有特别情况,可以连任。总督为最高行政长官,由岛上的二百名飞哈拉从下辖四个城区公民所推选的四位候选人中经秘密投票选出,实行职务终身制。但总督在被怀疑阴谋施行暴政时则可废黝。如此严密和充分民主的官员制度使那些试图通过操纵选举来获取官职的人,根本没有希望在“乌托邦”做官。
其次,“乌托邦”的政体具有充分民主的特征。“乌托邦”人实现民主的最高形式是全岛大会和议事会,议事会设在首都亚马乌罗提城。他们的最高管理者总督和20名首席飞哈拉,还有每次会议轮流选派的两名基层官员飞哈拉,每三天召开一次会议,商讨那些关系全岛公共利益的事务。凡属重要的事情,要先提交给全体飞哈拉会议,由飞哈拉通知所属各户开会讨论,将讨论结果报告议事会,再做决定。如果总督和首席飞哈拉敢在议事会或民众大会外商议公共事务,以死罪论处。
第三,“乌托邦”的法律制度也颇具特色。“乌托邦”几乎没有法律,也不存在律师,由人们自理诉讼,法官也能够熟练地权衡各种供词,给出恰当的判决。莫尔对有关国家官员实行选举与轮换以及政府决策程序的构想,突破了封建君主政治传统的禁锢,深深地隐含着近代民主、平等的意识,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颇多启发。
经济制度
在彻底否定私有制的基础上,莫尔设计出一个“乌托邦”岛国的公有制社会模式。
首先,“乌托邦”实行财产公有。“乌托邦”社会的一切财富都是公有的。“无论在哪儿都不会找到一样私有财产”财产公有是整个“乌托邦”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前提。在农村,没有私田,每个公民都必须从事两年以上农村劳动,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作物归整个城市所有;在城市,公民除了自己缝制衣服还要至少从事一门手工艺劳动,劳动产品也归公有。
其次,劳动产品实行按需分配。“乌托邦”所有产品公共管理,按需分配,每一户的户主根据自己和全家人的需要可随时到仓库领取日用品;所有公民在固定的时间集中在食堂用餐,享受着公共食堂可口的饭菜;公民生病可以进公共医院治疗,在各方面得到特殊照顾;住房公有,公民每隔十年用抽签的方式调换一次住房。
莫尔所设计的“公有”社会模式超越了人文主义思潮的界限,否定了包括新兴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剥削制度,体现了对广大下层民众更为宽广的人本情怀。尽管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剩余产品不多,要实现按需分配十分困难,但莫尔大胆地提出了这一分配原则,意义仍然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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