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声称合法政府是基于权力分离的思想。 首先是这些是立法权。 洛克将立法权描述为最高(两项论文2.149),以最终的权威“如何雇用英联邦的力量”(2.143)。 立法机关仍然受到自然律法的束缚,以及它所做的大部分规定了进一步的法律,进一步进一步为自然法的目标,并为他们指出适当的惩罚(2.135)。 然后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施加法律,执行行政权力。 有趣的是,洛克的第三个权力被称为“联邦权力”,它包括根据自然法律行动的权利。 由于各国仍然在彼此的自然状态下,他们必须遵循自然法的规定,并可以违反该法律违反该法律以保护其公民的权利。
如果我们区分机构的权力,洛克没有提到司法权的事实就会变得更加清晰。 权力与功能有关。 有一个能量意味着存在一个功能(例如制定法律或执行法律),可以合法地执行。 当洛克表示,立法对行政高度至高无上时,他并没有说议会对国王至高无上。 洛克只是肯定“什么可以向另一个人提供法律,必须需要优于他”(两项论文2.150)。 此外,洛克认为多个机构可以共享相同的权力; 例如,他一天中的立法权由公共场所,主屋和国王分享。 由于所有三个都需要同意某些人成为法律,这三个都是立法权的一部分(1.151)。 他还认为联合国权力和行政权力通常被置于执行的手中,因此同一个人可以锻炼多个权力(或功能)。 因此,在权力和机构之间没有一对一的对应(Tuckness 2002A)。
洛克并不反对具有叫做法院的独特机构,但他没有将解释视为独特的功能或权力。 对于洛克,立法主要宣布一般规则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行动应该接受哪些类型的惩罚。 行政权力是提出将这些规则应用于特定案件所必需的判决的权力,并根据规则的指示(两项论文2.88-89)。 这两个行动都涉及解释。 洛克指出,积极的法律“只有到目前为止,因为它们基于自然法则,他们要受到监管和解释”(2.12)。 换句话说,鉴于其对自然法律的理解,执行行政必须解释法律。 同样,立法涉及使自然法则更具体,并确定如何将它们应用于特定情况(2.135),这也要求解释自然法。 洛克没有想到解释法作为一个独特的职责,因为他认为这是立法和行政职能(Tuckness 2002a)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比较Locke对Montesquieu(1989)的后期思想的分离的分离,我们认为它们并不是如此不同,因为它们最初出现。 虽然Montesquieu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提供了众所周知的司,但他解释了这些术语的意思,他重申了立法权的优势,并描述了与国际事务有关的行政权力(洛克的联邦权力)与国内执行法律(Locke的行政权力)相关的司法权。 它比改变的概念更多。 洛克认为逮捕了一个人,试图一个人,并惩罚一个人作为执行法律的所有功能,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特的功能(tuckness 20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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