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e 认为,如果我们希望将基本逻辑类别(或类型)描述为对象和属性,那么除了使用旨在引用不同类型实体的表达类型之外,没有其他严肃的选择(2010, 408)。因为物体或财产的含义显然不能仅通过实指或更实质性的标准来表达,否则就会引发针对物体或财产存在的各种观点的限制性问题。此外,他认为,通过将对象和属性视为相关类别的可能表达(而不仅仅是实际表达)的关联,我们可以避免使我们的(逻辑)类别过度依赖于我们实际拥有的语言(2010,411)。
达米特理解物体类别的方式也为回应这一反对意见开辟了道路。达米特认为,如果没有一些相关的范畴概念,我们就无法挑选出对象(即使使用名称或指示词)(1973 [1981], 571)。范畴概念对于我们区分“事物”来说是必要的,并且不能从不考虑范畴的情况下考虑预先确定的“事物”而得出。 (因此,约翰逊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考虑个体事物进行抽象而得出类别的想法是错误的。)那么,根据这种观点,类别不仅可以而且必须主要通过区分身份来区分与正确使用不同类别术语和名称相关的条件。如果我们除了通过某种类别概念(提供应用和身份条件)之外根本无法指称、发现或挑选出对象,那么我们的分类术语或名称中的类别差异(以它们在身份条件上的差异为标志)就是就事实而言,自动地,这些术语所挑选出的事物的类别差异——这里不会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并且用于指代给定实体的表达式的类别与实体的类别之间的联系所提及的实体到 是有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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