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证明是基于观察。要确定这些普遍的自然法则,人们只需要观察人类所做的和未做的事情,他们的各种倾向和激情,并找出他们的目标。所有的欲望和愿望、激情和倾向的共同点是追求“保护或改善我们或其他生物的内在或外在状况”。那些有美德的人和那些恶习缠身的人都以完美为目标,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这种完美被理解为保存或改善他们的内在或外在状态或他人的状态。从这种普遍的追求中流露出第一自然法则,即“使你的内在和外在状态与他人的内在和外在状态保持适当的比例,尽可能完美。”对自己、他人和上帝的责任可以从第一条法则中衍生出来。 (当然,这个论点缺乏细节,假设它具有普遍性和本质性,仅靠观察是无法提供的。)
第二个证明建立了相同的基本法则,但是是在具有自由意志的实体的“纯粹定义”的基础上“先验地”这样做的。这样一个实体做出的选择是基于它所喜欢的东西,即它感知或相信它在首选对象中感知到的“完美、美丽和秩序”。凭借其明显的美学特征,这些品质成为行动或不行动的“激励理由”(Bewegungsgründe)。在没有身体强制的情况下,这些激励理由意味着“义务”或“道德必要性”,因为没有自由精神可以享受与它们相反的东西。这一证明最近至少受到两种互补方式的挑战(Klemme 293)。首先,如果一个自由、理性的人必然选择按照她的善恶知识行事,那又怎么能要求她完善自己呢?其次,为什么法律是规范性的而不仅仅是描述性的?这些都是重要的反对意见,但可以说,它们所假设的立场既不是常识的支持者门德尔松,也不是形而上学家门德尔松。通过强调理性人的不完美性和可修正性,常识确保了自我完善禁令的意义。从对理性选择的基础(动机、目的)的形而上学描述来看,规范性约束遵循精确地做出这些类型的选择。
这一普遍自然法则的第三个证明是基于它与创造的最终目的的一致。假设世界的创造者以最明智的意图行事,那么促进创造的完美必然是上帝的意愿。可以肯定的是,强权永远不会带来正义,门德尔松因此强调法律不是神力的结果,而是神意权利的结果。尽管如此,从(i)上帝只能想要最好的事实和(ii)“权利只不过是做符合完美规则的道德能力”这一事实来看,上帝拥有有权规定他的创造法则,这些法则必然是其完美的规则。这第三个证明可以说代表了与沃尔夫的进一步背离,沃尔夫拒绝将自然法与神圣命令等同起来。对于沃尔夫来说,只有缺乏理性的人才需要自然义务之外的动机(Klemme 295f)。
门德尔松总结了这三个证明,列出了得出相同结论的三个基本格言。无论我们(1)考虑所有人类倾向的共同点,(2)承认我们自己是被赋予自由意志的实体,还是(3)承认我们是上帝的创造物,“所有这三个格言都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完善自己和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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