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存在物值得道德考量,就是在说这种存在物能够对那些可以认识到这些要求的存在物提出道德要求。一个道德上可考量的存在物是能够被错误对待的存在物。人们常认为,因为只有人类能认识到道德要求,所以只有人类是道德上可考量的。尽管如此,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人类是唯一可以被道德上错误对待的存在物时,我们会发现能够认识道德要求的存在物和能够被道德上侵害的存在物外延并不相同。
1.1 物种主义(Speciesism)
认为只有人类在道德上可被考量的观点有时被称作物种主义。在1970年代,理查德·莱德(RichardRyder)在牛津活动时创造了这个术语用以表示一种无处不在的人类中心的偏见,他认为这种偏见近似于种族主义。他反对那种偏袒自己的物种,而剥削和伤害其他物种的成员的行为。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推广了这个术语,并聚焦于物种主义不经道德正当性辩护的对人类利益的偏袒:
种族主义者违反了平等的原则,在自己的种族和其他的种族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更重视自己种族的利益。相似地,物种主义者允许自己物种的利益凌驾于其他物种成员的更大利益之上。这两种情况的模式是相同的。(Singer 1974: 108)
基于种族的歧视,如基于物种的歧视一样被认为是偏见,因为种族和物种都不是在做出道德要求时重要的因素。
物种主义者的行动和态度是包含偏见的,这时候因为没有任何初步的理由让人倾向于与自己所属同一物种的存在物的利益超过那些与自己并非同一物种的存在物的利益。人类同是智人这一物种的成员,这当然是人类的一个显著特征——人类们分享相同的基因构成和生理学特点,我们都是从人类妊娠中产生的——但在道德的视角下这并不重要。物种身份是道德上的无关变量,是一点运气,在道德上这并不比出生在马来西亚还是加拿大更有意义。作为一个无关变量,它不足以成为认为我们的物种值得别的物种成员所不值得的道德考量的观点的基础。
有人可能会回应说道德上相关的并不是在生物学类别意义上的成员身份,而是这些类别的社会意义,这些意义不仅构建我们在其中行动的制度,而且构建了我们概念化自身和世界的方式。人类发展出了道德系统和广泛而有价值的实践,通过创造这些系统,我们将人类从动物界的其他物种中区别出来。但“人类”这个类本身在道德上就是有争议的。例如,一些人主张,种族主义并不是简单地,甚至不是主要地关于歧视和偏见,而是一种通过将黑人非人化来使人类成为白人的机制(见Fanon 1967;Kim 2015; Ko& Ko 2017)。根据这一思路,物种主义并不侧重于歧视或者偏见,而是创造人类(或者白人)优越性和例外性的一种核心工具。
1.2 人类例外论(Human Excep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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