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将事物分类的类是“自然”类,其成员在某种重要意义上是一致的——“种类”。我们不打算在这里对“自然种类”进行解释或定义。仅仅举例就够了。当然有些集合的成员不构成自然类:一个集合包含除一只以外的所有狗,另一个集合包含所有狗和恰好一只猫,这在任何人看来都不符合自然分类。狗构成了一个自然的类别,在把世界划分为狗和非狗的过程中,我们貌似在关节点做了区分。这一种对“自然的”的直觉理解,容易让人引出此假说。
然而,认为自然类的观念经不起哲学的严格审查,这也是一个值得尊敬的哲学论点。如果这个值得尊敬的论点为真,则“存在的范畴”就是个伪命题。且让我们简单地假设这一值得尊敬的论点为假,而事物确实可以分为多样的自然类——此后简称为类。
有些我们将事物分入的类比其他的更为广泛:所有狗都是动物,但并非所有动物都是狗;所有动物都是生物体,但并非所有生物体都是动物...现在,单是“将事物分入类”这一说法就暗示着有个最为广泛的类:事物的类,即那些可被归入各类的事物的类。但确实如此吗?——如果确实如此,还有与这普遍的类相比只是“略微更不广泛些”的类吗?如果有的话,我们能辨认出它们吗?——而这些类的数量是不是极其多(可能甚至无穷多)?亦或它是一些颇大且不规整的数字,比如49?或者是小而整齐的数字,比如7或4?让我们将任何这种略不广泛的类称为“存在的诸范畴”或“本体论的诸范畴”(前一个术语,如果不是后一个术语,是在关于存在本质问题上预设了一个特定的立场:即一切都是,而普遍共相的类别就是存在万物的类别。这也由此预先假定了梅农这一说法是错的——“有这样一类事物,说它们不存在是正确的”。)
存在的范畴这一主题处于“存在的本性”,以及会落入后中世纪的形而上学概念中的那些主题之间,其原因可以通过考虑共相的问题而得以显明。共相,若确实存在,乍看来就是指属性或性质或特性(即“延展性”或“白性”),它们被认为普遍“存在于”事物的类别和关系中(例如“在...以北”),普遍存在于事物序列类别的成员中。“乍看起来”:尽管性质和关系这两项是最常被提出作为共相的例子,但可能仍有其他事物也是共相。或许,小说《战争与和平》是一部作为共相存在的作品,它以某种方式存在于这部小说每一本有形的印刷书本中。或许,“马”这个词是共相,它存在于这个词的可听见的许多次发声中的每一次。 又或许自然类或种类本身是共相——或许有着“马类”或物种“家马属”这样不同于其定义性属性“是匹马”或“马性”,又在某种意义上在每匹马上都“出现”的事物。(也许“作为马”与“作为马或小猫”这两个属性之间的一些区别,可以解释为什么前者是一种事物的界定性的特质,而后者不是。也许前者存在,后者不存在;也许前者有“自然性”这种二阶属性,而后者没有;也许前者比后者更容易被智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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