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与制度性实践联系起来的基本假设,通过设定诠释难题来确定讨论的主题。然而,请注意,它并没有上升到通常所理解的概念性约束。因为该理论把它当作关于制度性实践的规范相关性的普遍持有的道德假设。作为一个实质性的假设,它不能免于怀疑,而是要接受批判性的审查。只要另一种假设能够使其他共同的理论前提(pre-theoretical commitments)可被理解,就仍然有可能一以贯之地拒绝将其视为错误的假设。德沃金(1986)称之为“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学说说明了这种可能性,因为它拒绝将可允许的强制依赖于如上所述的“合法性”,而是建议在前瞻性因素证明这样做是合理的情况下执行义务的要求。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主张与制度性实践的关系只是为了战略目的而被援引。我们可以说,将实施强制与制度性实践联系起来的假设固定了而非决定了法律理论的主题。此外,基本假设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它所设定的诠释问题的回答。这就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建构性解释的难题:制度性实践如何在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构成性决定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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