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还有一个分析性问题:法治和法律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可以提出一个情形——无疑是有争议的——将这两者放在一起(见Waldron 2008,又见Simmonds 2008)。法律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尽管这种认定看起来不那么可信,并且法治的观念越被认为具有实质性,上述认定就越不可信。从这个角度看,一个治理体系不能被算作法律,除非它表现出我们与合法性相关的特有形式和程序。否则,我们将失去对法律作为统治社会方式的制度独特性的认识。我们在前面看到,朗·富勒(1958 and 1964)设想了一种沿着这些路线的联结。罗纳德·德沃金在他后来的工作中也是如此。德沃金(2004)要求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境,即法官和律师正在努力解决艰难的诠释问题,或者说,由多种法律渊源带来的诸多两难困境。他说:“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上的要求可能与在正义问题上的要求不同”。这是一个常见的区分(即使德沃金认为它比大多数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的更为狭窄和模糊)。但他也说,认为以下事物有所不同是毫无意义的,即“某个案子的法律解决方案是什么”,与“在合法性问题上需要什么”或“在尊重法治的问题上需要什么”有所不同。为了弄清法律解决方案,我们必须以我们对合法性的承诺为根据,来准确地处理各种法律和政治材料。
合法性的观念是......关于如何决定哪些特定主张是真实的一般描述....。如果我们否认这种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几乎不可能讲通任何有关合法性或法律的意义。(Dworkin 2004: 24-5)
然而,这并不是公认的观点。根据约瑟夫·拉兹(1977)和其他人的观点,你无法理解法治是什么,除非你已经独立地理解了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可能引发的特有恶果(而法治试图防止这些恶果的产生)。从这个角度看,合法性(legality)代表了在我们的文明中出现的对法律的一系列特殊关切(concerns)。事实上,这些关切在性质上无疑是道德的(尽管它们不是全面的道德关切),这意味着——在拉兹看来——最好将它们与法律的概念相分开,以免在法律这个概念中引入道德因素。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