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由一个公正和独立的法庭进行听证,该法庭需要在证据和辩论的形式展现的基础上执行现有的法律规范。
b. 在这种听证会上享有由辩护律师代理的权利
c. 有权出庭,与证人对质和提问,并就证据的证明和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辩论;以及
d. 在法庭作出决定时,有权听取法庭对提交给它的证据和论点所作出的回应的理由。
按理来说,在普通人的法治观念中,这种程序性原则比上一节提到的形式判准更重要。2003年至今,关于美国的关塔那摩监狱,当人们担心它是合法性上的一个“黑洞”时,他们所真正担心的正是这些程序性权利的缺乏。而那些被拘留者以法治的名义,所要求的是能有机会并在真正合法的法庭上出庭,直面并回答那些对他们不利的证据(尽管确实是非常不利),并能有辩护律师代理,以便他们所主张的事实能得以澄清。毫无疑问,这些程序的整全性(integrity)将部分取决于那些对他们的拘留事项进行治理的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征,这些法律规范适用于被拘留者的案件中,而他们可以在他们所要求的听证会上对这些法律规范的适用提出异议。如果有关拘留的法律是秘而不宣的,或者是不明确的,或者是不断变化的,那么(所有人都)很难在听证会上给出充分理由。即便(形式要求)如此(重要),但如果我们不同时关注程序性要求本身,我们仍然会完全丢失法治理想的一个重要层面,因为程序性要求可以说是给法治的形式方面带来了这种(防丢失的)“抓手(purchase)”。
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也具有机构/制度上的特点:必须有法院,必须有法官,并保障其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法治的这一面与宪法中的分权原则有关。这一原则有时仅仅是根据“权力在机构/制度上的集中对社会来说是不健康的”而被证立。但就分权原则对法律制定和应用的不同阶段赋予了不同的意义而言,分权原则也可由法治来证立(沃尔德伦Waldron 2013)。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