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主导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一系列价值理想中的一个:其他价值包括民主、人权、社会正义和经济自由。这些价值的多元性似乎表明,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评价社会和政治制度,而且这些方式不一定能融洽地符合彼此。一些法哲学家(例如,拉兹 1977)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明确的分析议题,法治尤其要与民主、人权和社会正义区分开来。他们把法治的重点限制在政府机构的形式和程序方面,而不考虑其实施的政策内容。但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一些实质的说法已经形成,这实际上相当于将法治与其他一些理想相结合。
2. 法治之争
法治最重要的要求是,处于权威地位的人应该在既定的公共规范的约束框架内行使权力,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或思想,以任意的(arbitrary)、临时的或纯粹自由裁量的方式行使权力。法治强调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当有迹象表明职权者未经授权而行动时,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但是,法治不仅仅规范政府,它还要求公民应尊重和遵守法律规范,即使他们不同意这些规范。当其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应该接受法律对其权利义务的认定。另外,法律对每个人都应一视同仁,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每个人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从两方面看,获得法律保护的要求特别重要。首先,法律应该是可理解的:它应该是一套作为公共知识而颁布的规范体系,这样人们就可以研究它,内化(internalize)它,弄清楚它对人们的要求,并把它作为个人计划、预期和解决争端的框架。其次,法律制度及其程序应该为普通人获知,以维护他们的权利,解决他们的争端,并保护他们免受公共和私人权力的滥用。所有的这些又反过来要求司法机关独立、政府官员负责、公共事务透明和法律程序完整。
除了以上这些普遍性的事物,“法治要求(what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是有争议的。这部分是因为法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政治理念,既是普通公民、律师、社会活动者和政治家的“财富”,也是研究它的法学家和哲学家的“财富”。普通人关注的特征不一定是法哲学家在其学术观念中强调的特征。法哲学家倾向于强调法治的形式要素,如通过普遍的规范(而不是特定的法令)进行规制;通过事先制定的规范(而不是溯及既往的制定法)进行规制;通过公开的规范(而不是藏在行政部门壁橱里的规范)进行规制;以及通过清晰确定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含义模糊或具有争议的,以至于使受其约束的人为官方自由裁量权所支配)进行规制。但这些并不一定是普通人在呼吁法治时想到的;他们通常想到的是没有腐败,独立司法,以及有利于自由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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