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我们对人类和非人动物的道德义务上,其他有些哲学家持一种基于关系的观点,认为我们对前者,而非后者,有那种特殊的义务,类似我们对远房亲戚有的那种特殊义务一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写道:“只是因为一些生物属于人类这个类别,就在某些方面特别对待他们”。这里,他不只是在描述,更是在认同这种观点:物种成员的身份是相关的,至少对于人类来说是如此(Willaims, 2008,第 142 页)。相似地,斯坎伦(T.M.Scanlon)认为他的契约论辩护了这种纽带的重要性,他写道:“一个生物是‘人之所生’这一事实就是赋予他与其他人同等地位的强大理由。有时这被称作一种“物种主义”的偏见。但是,认为我们与这些生物的关系给予我们理由接受这个要求,即我们的行为应当对他们来说是可辩护的,这并不是偏见。认为这一理由不适用于其他具有类似能力的生物,无论是否还有其他的理由接受就它们而言的这种要求,这也不是偏见”(Scanlon 1998, 185)。(另见 Diamond 1991, 2018。)
当然,我们完全可能认为特殊关系中的偏倚性是基于关系的,同时拒斥属于同一物种是相关类型的关系——正如人们可能认为某人“作为A的朋友”使他对A负有特殊义务,但是拒斥“与A属于同一种族”也有这样的作用。(一直以来,麻烦就在于解释哪些关系能使人负有义务,哪些不能。科洛德尼(Kolodny,2010a)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讨论,并为其在何处和如何划定界限的主张做了辩护。)同理,人们可以认为合法的特殊义务(例如对朋友的义务)是奠基于某种形式的个体观,这种观点完全没有说清楚究竟朋友的哪些性质能作为义务的基础,以及这个奠基关系如何以友谊的存在为条件。那么,只是知道某人持有关系观、个体观等,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他们是否赞同对非人生物的义务。尽管如此,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最终看法,无论它是什么,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们对特殊义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偏倚性的性质和依据的看法的影响。如何辩护对亲近者和亲戚的偏倚性,这绝不是抽象的或无关紧要的,因为我们对此类问题的看法会影响更大的问题,例如谁会被纳入,谁会被排除出获得道德考虑的共同体。
6.2 偏倚主义与不偏不倚主义之争
尽管许多人继续谈论“偏倚主义与不偏不倚主义之争”,但现在应该清楚,“偏倚主义”和“不偏不倚主义”都未明确指称任何单一的道德立场;他们充其量指向了一个连续谱的两端。一端认为(任何类型的)不偏不倚性的要求没有任何道德意义,另一端认为道德完全就在于(某种形式的)不偏不倚性。虽然保留某种一般的区分是有用的,但将偏倚性和不偏不倚性之争看作两个定义明确且明显对立的阵营间的争论,这是有误导性的。(Deigh 1991; Barry 1995, 191-5)。盖恩斯福德(Maximilian de Gaynesford)甚至认为,“偏倚主义和不偏不倚主义争辩之盛行,是立基于每一方如何与第一人称相关的假设之上的。而这些假设又是基于错误且和混淆……”(de Gaynesford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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