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批评者,尤其是女权主义批评者,担心罗尔斯的进路可能会使得任何既定社会中的某些人被排除在外。奥金(Susan Moller Okin)、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等人指出,《正义论》没有特别关注作为社会结构之一的家庭;它只是假设社会将由家庭组成,虽然正义的规则支配着各“家长”之间的关系,但罗尔斯的态度往往似乎是,家庭作为一个私人机构,其内部发生的事情是免于正义的批评的(Okin 1989;另见Okin 1994)。这种观点当然会忽略家庭内部可能会出现许多不正义这一事实:疏于照看、虐童和家暴、资源和劳动的不平等分配,还有各种形式的证言不正义等。因此,在男性通常比女性拥有更多权力和资源的社会中——这个描述当然符合大多数社会——遵守来自原初状态的原则是不足以避免这些歧视和压迫的。(这里,鉴于此类批评,罗尔斯在后来的著作中也稍微修改了他的观点(Rawls 1993,Rawls 1999a))更一般地,女权主义哲学家经常担忧,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和不偏不倚性观念,它会如何预设且强化道德理论中那种男性主导的、个人主义传统进路,同时会强化社会现状(Gilligan 1982;Noddings 1984;Benhabib 1987;Young 1990)。正如本哈比(Benhabib) 所指出的,“从霍布斯到罗尔斯的那种西方传统中的普世主义道德理论,它是取代主义的,因为他们所捍卫的普世主义是暗暗地将某些特殊群体的经验当作一般而论的所有人类经验的典范。这些人总是白种男性成年人,且是有产阶级,或至少是职业人士。” (Benhabib 1987, 81) 因此,这些所谓中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得出的社会政治理论,会保护甚至增强这些群体的社会主导地位。
普遍的担忧是,契约论者和把道德理论立基于不偏不倚考虑的那些人,可能会以中立性掩盖他们自己的实质性道德立场和偏见。例如,罗尔斯使用无知之幕的做法受到了托马斯·内格尔 (Thomas Nagel) 等人的批评:无知之幕要求行为者不了解自己的善观念(谈判者要能达成共识的必要规定),这把某些道德相关的信息排除在原初状态之外,由此可能使得某些谈判者处于不利地位。内格尔写道,“原初状态似乎预设的不是中立的善理论,而是一种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人们的最好期望的就是不受阻地追求自己的目的,只要他不侵犯他人的权利”(Nagel 1973;另见 Teitelman 1972;Schwartz 1973;Sandel 1982;Benhabib 1987)。人们认为这个观念显然偏向于某些善观念:具体来说,那些关注自我实现(或许这是以消费商品达成的)的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的观念,要优先于那些更关注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动的共同体或社会理想(Sandel 1982;参见 O'Neill 1997,第 1 章)。
中立性问题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个紧迫的问题:由于他们认为不偏不倚的政府必须在各种道德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即必须尊重罗尔斯所说的“多元主义的事实”)这一观点十分重要,他们就必须表明,自由主义的不偏不倚主义自身并不只是表达了另一种这样的道德观念(或“宗派观点”)。那么,自由主义的不偏不倚主义必须是全部相关群体都可以同意的一个框架,即使这些群体在特定的实质性道德问题上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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