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森来说,通过与(并引导人去注意)尽可能多的不同观点进行公共对话,以努力做到不偏不倚是与道德客观性的追求密切相关的:“就我们寻求道德客观性而言必要的推理,它必须满足可以被看作是不偏不倚性的那些要求。”这就是说,客观的道德推理要求人们愿意考虑道德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提出的论据和考虑,并且这种理想的包容性必须基于平等的基础而扩展至所有人。森构思的这种不偏不倚性,似乎与弗里克(Miranda Fricker)确定为“证言正义”的那种美德紧密相关,“有这种美德的听者需要这种特定的反偏见倾向,以防止陷入证言不正义的深渊”。按弗里克的理解,证言不正义在人们压制、忽视或拒绝认真对待其他人的观点和想法时会出现——例如,这可能是人们受刻板印象的误导,而认为说话者那类人的意见大体上是不值得听的(因此弗里克把证言不正义的核心例子表述为“基于身份-偏见的可信度不足”(28))。另外,森对不偏不倚性的评论表明,他会同意弗里克的意见,认为相关的性格特质“服务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终极价值:它同时保障真理和正义”(Fricker, 120)。
如上所述,森将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作为其关注目标。罗尔斯和其他契约论者对社会的描绘是这样的:社会被人与人之间的假想协议所引导,且每个人都同样有权废除协议。这种描绘是为了抓住这样一种观点:管理社会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是对于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并且必须以某种深层的方式体现平等地尊重所有人这一理想。然而,森抱怨此类体系体现的是“封闭的不偏不倚性”,这使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进路有可能使未参与契约的人被置于不顾。但如下想法肯定是说得通的:一个社会如果要正义,就不仅必须以某些方式对待(或避免对待)自己的公民,还必须尊重如何对待其他社会成员的某些规则。琼斯(Charles Jones,1999)写道,“不同于罗尔斯……我认为没有理由将我们的道德关切限制在任何特定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上;相反,如果一个人关心决定人们生活机会的制度是否可辩护,那么他就有强力根据采取更广泛的视角。”罗尔斯式理论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应。罗尔斯本人建议我们想象第二层无知之幕,不同国家的代表可以在这面纱背后为国际关系制定公平和不偏不倚的基本规则。就像国家内部的正义一样,罗尔斯写道,“国家间的正义是由在如此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决定的。这些原则是政治原则,因为它们调节着对其他国家的公共政策”(Rawls 1971;有关后来的发展,请参见 Rawls 199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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