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阐明知识的充分条件,必须在 JTB 的基础之上添加什么条件呢?这就是所谓的盖梯尔问题。有些哲学家想在上述三条件的基础上添加第四个条件来解决盖梯尔问题,其他哲学家则试图通过替换或改进辩护条件来解决问题。当然,如何理解替换与改进辩护条件的差别,依赖于如何理解辩护条件本身,这是下一章要讨论的主题。
有些哲学家完全不接受盖梯尔问题:他们拒绝以 JTB 加其他条件的方式理解知识。这些哲学家试图将知识解释为德性:他们认为知道一个事实,是真信念的形成显现出了认识德性(见 Zagzebski 1996 和 Sosa 1997)。其他哲学家则试图将知识看着是许多常见种类所在的一个属:他们认为知识是最一般的事实性心理状态算符(见 Williamson 2002)。还有一些哲学家将知识解释为它在其他活动中的独特角色。比如,知道一个事实就是该事实作为思考或行动的理由。[19]而按照另外一些哲学家,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有权断言那个事实(见 Unger 1975, Williamson 2002, DeRose 2002 对此观点的捍卫;见 Brown 2008b 和 2010 中的异议)。还有哲学家认为,知道一个事实相当于是一个有关该事实的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最后,也有哲学家认为,“什么是知道一个事实”是一个错置的问题:动词“知道(to konw)”并不指示任何东西,它有完全不同的作用,比如,针对某个事实向听者做出保证,或者向听者指出某个具体的人在某件事情上的是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见 Lawlor 2013 对这种确保观的表述,以及 Craig 1990 对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观点的表述)。
3.什么是辩护?
无论知道一个事实到底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广泛承认我们有某些算不上知识的认知成功:例如,一个认知者用理智上无可指摘的方式行事,却最终相信一个假命题。茱莉亚完全有理由相信她的生日是 7 月 15 日:比如她的出生证明和她所有的医疗记录,她所有的家人都坚持是 7 月 15 日。然而,如果她出生时刻的时间记录出了问题,导致所有证据都是错的,她对自己生日的信念就可能是假的,尽管此信念得到了如此全面的辩护。关于辩护本质的争论[20]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这种非知识保证的认知成功(正如茱莉亚在上述案例中享有的)的本质的争论。[21]
3.1 道义性和非道义性辩护
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是如何使用“辩护”一词的?例如:汤姆问玛莎一个问题,玛莎回应他一个谎话。她说谎是得到辩护的吗?简认为她是,因为汤姆的问题是个不恰当的问题,回答它不关玛莎的事。简认为玛莎回应谎话的行为能够得到辩护,这是是什么意思呢?一个自然的解释是:玛莎没有义务避免说谎。由于汤姆问题的不恰当性,玛莎没有义务说真话。这种对辩护的理解通常被称为道义性的,可定义如下:S 得到辩护地做 x 当且仅当 S 没有义务避免做 x。[22]
如果我们将辩护一词用于信念而非行为,意思是相似的,如下所示:
道义性辩护(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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