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的知识与事实知识的这一赖尔式区分已然受到严重的挑战,这一挑战始于 1975 年卡尔·吉内特(Carl Ginet)的《知识、知觉和记忆》的出版。吉内特论证了知道如何做某事不过是知道一个特定的行为是做那件事的一种方式。布尔和莱肯(1975)扩展了此论证并将其系统化,他们认为知道何人、何物、何因、何地、何时、何法——所有种类的所谓“知道何…”——都只不过是不同形式的事实知识。例如,知道何人是 F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人是 F。知道为何 p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东西是 p 的原因。知道如何 F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实现 F 的方式。这一观点在Stanley and Williamson 2001 中有更为细致的讨论,这一讨论受到后学的进一步挑战或改进(见Bengson and Moffett 2011的论文集,以及Pavese 2015和 2017)。
2.3 事实知识(Knowing Facts)
认知者S知道某事实p,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一个 S 不相信的命题不能是 S 知道的一个事实,或不能表达为 S 知道的一个事实。由此,知识需要信念这个条件。[14]假命题不能是事实,或不能表达事实,所以无法被知道。由此,知识需要真这个条件。最后,S 正确地相信 p 可能仅仅是出于运气。比如,如果哈尔相信他有致命的疾病,不是因为医生的告知,而是因为他有患病妄想症,即便他确实患有致命的疾病,他的判断正确,不过是出偶然:一种运气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坏运气)。[15]所以,知识需要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可以排除上述运气,并因此包含S 的信念在某种意义上是得到辩护的或被恰当持有的。如果我们认为知识的这三个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那么,S 知道 p 当且仅当 p 为真且 S 得到辩护地相信 p。根据这种解释,这三个条件——真,信念和辩护——中的每一个都是事实知识的必要条件,三者的合取则是充分条件。[16]
引入辩护条件是为了确保 S 的信念为真不只是出于运气。但是,如果辩护能保证这一点,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从 S 自身的视角出发相信 p 为真是理性的或合理的,S 的信念 p 为真就不只是出于运气。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信念为真有高客观概率的,换言之,信念由可靠的认知过程或能力产生或保持,S 的信念为真就不只是出于运气。然而,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如果辩护按上述两种方式理解,都无法保证反运气。
埃德蒙·盖梯尔(Edmund Gettier)表明,存在满足 JTB 条件但不是知识的情况。由此,JTB 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称为盖梯尔案例[17]——是因为拥有充分的证据、源于可靠的能力以及这些条件的合取,都不足以保证信念为真不只是出于运气。考虑著名的假谷仓案例:亨利驱车穿过一片田野,其中只有一座真谷仓,其余都是看起来像谷仓的假谷仓。从路上观察,这些假谷仓像极了真谷仓。亨利正好看到那片田野里仅有的真谷仓并相信那里有一个谷仓。至此,亨利的信念是真的,且从他的视角出发,在视觉体验的基础上持有这一信念是合理的。最后,他的信念源于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在良好光线下以正常的视觉观察普通的可识别物体。然而,在这个案例中亨利的信念为真仅仅是出于运气:假如亨利刚好看到的是其他假谷仓,他的信念就会是假的。因此,知识论学者普遍同意亨利的信念不算知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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