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昆汀·梅亚苏 文 吴译
一、一个被消解了的本体论问题
“休谟的难题”,即指将因果关联确定化的问题,也面临着与大部分本体论问题同样的命运:各种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尝试都告失败,因此对此问题的逐渐放弃也被合法化了。由此尼尔森·古德曼(Nelson Goodman)在他的一篇著名论文2中,能够毫不犹豫地表态说“归纳法这一古老的难题已告消亡”。正如古德曼所列举的,这一消亡与休谟难题之本体论特质相关。也就是说,任何接受此问题之条件者,都必须接受自然之齐一性原则(a principle of the uniformity of nature)作为必然条件,而接受此原则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试图证明这一原则的存在。古德曼对“古老的归纳论问题”之消亡的论证可归纳如下:
2N. Goodman, N,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Camb.,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4th.Ed.]), Ch.3.
1.休谟所构建的归纳论难题的本质在于问我们该如何证明未来应当与过去相似。
2.古德曼与休谟一样,完全断定我们无法证明这一点:即通过理性方法我们不可能论证这一命题的合法性。
3.因此,我们必须放弃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而能够以另一种形式提问。这一新的形式使此问题重新变得可以被处理:当我们——或者首先是科学家们——进行归纳推理之时,究竟运用的是哪一种规则,或者说哪一套规则体系?这样的话,此问题就不在于证明未来与过去的相似性,而在于对现存的实践法(归纳法)进行描述,以便从中提取出隐含的规则。本体论问题的消解因此就伴随着对其在方法论及经验论上的重构:与其徒劳无功地试图证明可观测的常数之必要性,我们不如打定主意着手描述那些精确的规则,特别是科学家们通常以隐含的方式运用在他们的归纳推理过程中的规则。古德曼可以据此认为,休谟对自己的问题的解决法——即休谟指出我们对归纳法的信仰源于一种习惯而非源于合理的推论——不论多么片面,从原则上说是正确的:论证本体论原则的合法性,是个无解的难题。休谟穿越此难题,转而从思维层面拓展新路,说明他早已直觉感到,对这类问题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于对归纳推演的有效进程进行描述,而并非为之寻求一种形而上学的基础。结果是,古德曼提出应跟随以下路径,全然放弃休谟所持守的对个体之自发行为的心理学描述(也即,我们相信归纳推理,是因为我们具有越来越强烈地相信反复出现的现象这一机能),而看重科学研究团体之实践与对论证过程的描述。
简言之,对归纳法难题的消解由如下两个位相组成:
1.否定性位相即为抛弃那个被假定为不可解的难题;
2.对问题的重组与重构的位相:这包括了规避本体论问题(事例与事例之间究竟存在必然关联么?),及至提出一个完全不涉及本体论特质的问题,而致力于描述科学归纳法的有效实践是如何进行的。
二、问题的坠落
我的提案如下:要对抗对休谟难题的消解,也就是说,舍弃此难题的本体论构造,同时又认为此难题是可以被解决的,只是其解决方法似乎至今为止长期遭到冷落。这样的话,我将仅仅介入这一消解推论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就是对新问题的重组)以其为假定前提:既然归纳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无解的,那么它必须要被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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